旅行社出境旅游业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官网

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指: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指: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境内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1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13)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14)跨境销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服务、无形资产,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
(15)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16)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
(17)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
(18)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下列合法有效凭证之一的:
①普通发票。
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③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后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④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3.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
4.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业务。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九、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备案和申报。
1.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办理退(免)税备案。
2.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3.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4.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
……
(5)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6)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下列情形除外:
①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为境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7)纳税人发生本项第4目第(1)至(6)点所述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8)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免退税申报。
5.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二)其他退(免)税、免税、征税规定。
(三)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
5.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6.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7.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
8.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9.原材料和商品代码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根据内容需要,本公告分条、项、目、点。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点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附件下载:
附件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pdf
附件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pdf
附件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pdf
附件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pdf
附件5: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pdf
附件6: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pdf
附件7: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pdf
附件8: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pdf
附件9:原材料和商品代码表.pdf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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