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怡昕:同业间旅游资料在案件办理中的实务(一)——从旅行社与社签订的合作协议谈起
陈怡昕:同业间旅游资料在案件办理中的实务(一)——从旅行社与社签订的合作协议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很多执法人员会疑惑,如何监督检查?我们去旅行社检查哪些资料呢?其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可以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上述这些材料就是我们去旅行社检查的重点,而本文讨论的是上述所说的资料中业务往来对象为同业的旅游资料。 同业间旅游资料,一般指旅行社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之间因业务往来发生的业务资料。同业间的旅游资料检查主要集中在二个方面:一是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又分为两块内容:旅行社与旅行社签订的非具体团队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团队内容与情况;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具体团队的单团协议,一般为同行确认书等;二是双方之间财务往来,通常为资金往来打款的凭证以及记账凭证中的发票等。下文针对从这二类资料检查着手可能发现的违法情况及办理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般来说,游客出去旅游都会与旅行社签订合同,而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也会签订旅行社之间的协议。根据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协议,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具体单团的同行确认书这两方面检查引起的案件主要违法情况如下: 1、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权 这种情况常见于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出境旅游社的服务网点并不全是自营,有些是“承包”、“挂靠”性质,通常是许可经营业务为入境、国内旅游的一般社或者无旅行社资质的个人、企业等通过所谓的“加盟协议”进行挂靠。由于国内、入境资质的旅行社为了能够经营出境旅游,去“加盟”出境社。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每年的管理费、挂靠费、加盟费等,甚至会在协议中所经营的每个团所上交的利润等。通过此种形式,出境社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或者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检查服务网点的时候可以询问该服务网点是否和总部签订协议,查看该协议中的内容。实践中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权的情况经常会通过该服务网点与总部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展示。上海在实践过程中查处过某国际社,该国际社的服务网点为许可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的一般社加盟,并在该加盟协议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最后认定为转让经营权并予以行政处罚。 2、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未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关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且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旅行社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在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旅行社首先要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如果是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的,要告知旅游者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如果是作为地接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也需要签订委托合同。 上述的情况说明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但在实践中,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除签订固定合作期限的合作协议外,具体的团队还需要以单团的团队确认书确认。下面就讲述一个案例,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虽然有签订合作协议,但通过检查同业间资料发现了其他违法行为。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接到市旅游质监所转办函,游客庄某在某微信特价群内报名马尔代夫游,团费为人民币4999元。游客庄某由于对当地酒店住宿不满,微信特价旅游群内说的是豪华海景别墅,与游客想象中有偏差,回国后向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进行投诉。游客称,履行该合同的为“X州风行”(即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上海旅游质量监督所调解后每位游客得到赔偿2000元,游客获得赔偿后再投诉“X州风行”未与他们签订旅游合同,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同时将该案移交执法总队。 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接到该投诉转办函后,通知“X州风行”前来接受调查询问。X州风行对执法人员辩称其只是地接社,豪华海景房别墅国外的标准并不能等同国内的大家公认的那种豪华别墅,而且他的客人是上海A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招徕而来(以下简称A国旅),并提供了与A国旅的同业间合作协议(即《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合作协议书》)、同行间的确认单《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等,执法人员根据同行确认单《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操作该团的邱某,经核实,邱某为上海A国旅员工,而询问上海A国旅,公司表示并不知情此业务,《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的公章与《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合作协议书》的公章不一致,《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的公章为邱某私刻,邱某在该单项委托书上加盖该公章后与X州风行确认。总队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对邱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而邱某私刻公章的行为移交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下面就该案的调查经过、违法主体如何认定、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和处罚结果进行具体分析。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接到的转办函(总Y20180037),证明该案件来源为其他机关移送,立案后依法要求X州风行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其提供相关公司经营资质。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后委托吴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证明该公司资质、许可经营范围,且X州风行与A国旅是互相合作的关系,A国旅招收游客将游客交该公司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并向本机关出示了《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合作协议书》、《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且《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上显示的操作该业务的为A国旅的业务员邱某。X州风行出具该团的财务往来情况,其出具支付宝转账记录1份,款项来往为为邱某转账至X州风行的支付宝公司账户。 执法人员根据《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合作协议书》、《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上协议显示的另一方A国旅有限公司,依法通知其前来接受调查询问,A国旅委托付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承认邱某为A国旅员工,并出具了A国旅与邱某签订的《劳动协议》,但付某经过查询公司业务资料后称A国旅并未操作过该业务,且对组织游客庄某等四名客人参加了“马尔代夫图鲁斯杜岛6天5晚”旅游业务不知情。《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合作协议书》的确为A国旅与X州风行签订,平时双方之间也存在业务合作往来。但付某指出《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上A国旅的公章与《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合作协议书》上的A国旅公章不一致,《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上的公章为假。 执法人员通知具体操作该业务的邱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邱某承认庄某等四名客人是其在微信群招徕后交X州风行操作,《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上的公章为其私刻,A国旅对此并不知情,他在中间赚取差价后交X州风行操作,他在微信上收取四名客人团费通过支付宝转账至X州风行的支付宝公司账户。据此,本机关认为该案为邱某未经许可,经营旅游社业务,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在该案中,如果X州风行为组团社,且实际履行该合同也为X州风行,则游客举报X州风行未与其签订旅游合同成立。但X州风行提供了《出境旅游互为代理合作协议书》、《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称该团为A国旅委托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其只是地接社,应为A国旅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的确,按照法规规定,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征得游客同意。本案中,由于微信群内发布特价旅游信息,该微信群群主为邱某,该群也并非其公司所有。A国旅指出邱某虽为其员工,但该公司并没有操作此业务,且《马尔代夫单项委托书》上所盖公章为假,故A国旅与游客未签订旅游合同也不成立。最后认定邱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1、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3、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4、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当事人邱某是一个有独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其在A国旅不知情的情况下招徕四名游客,收取4名游客团款共计人民币17996元,并冒用A国旅名委托X州风行组织接待上述四名游客参加2018年01月26日至31日“马尔代夫图鲁斯杜岛6天5晚”旅游行程,通过私人微信收取团款,通过其私人支付宝将团款支付至X州风行的支付宝公司账户,并从中赚取差价。当事人明知自己在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了旅游社业务,其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经总队长办公会议通过,经事先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后对当事人邱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以上案件中也可以看出,游客本因为服务质量纠纷,举报旅行社未与其签订旅游合同,而经过调查询问X州风行后认为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成立,而是组团社之间是否存在未经游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行为,但经过调查后最后认定为邱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也可以看出旅游案件的复杂性。 该案件来源虽为举报,但在实践过程中有普适性,在日常检查中也可以运用。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只需重点关注具体单团的同行确认书,如果是个人招徕并交地接旅行社操作,则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可能性,但具体情况需经调查后予以确认。 以上仅个人观点,供业界参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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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怡昕
单位: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
摘要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且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旅行社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在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旅行社首先要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如果是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的,要告知旅游者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如果是作为地接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也需要签订委托合同。上述的情况说明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必须签订合作协议。
但在实践中,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除签订固定合作期限的合作协议外,具体的团队还需要以单团的团队确认书确认。下面就讲述一个案例,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虽然有签订合作协议,但通过检查同业间资料发现了其他违法行为。
旅行社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
案例:邱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如何调查?
如何认定违法主体?
如何认定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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