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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旅游度假区等级评价细则》

admin2024年03月04日 05:16:51国内旅游目的推荐3

2023年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不仅公布最新《旅游度假区等级评价细则》,还表明自2023年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工作将采取定期申报、常态化评审的方式开展。

以下是政策原文: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发〔202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推动《“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相关任务落实,加强优质度假旅游产品供给,根据《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我部决定依据新修订施行的《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3、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4、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5、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6、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7、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8、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9、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

10、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文件及《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 

 2、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等)、发展概况、度假资源与环境、度假产品、度假公共服务、运营管理、市场结构与影响、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

 

 

 3、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视频);

   4、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5、其他材料。

三、认定程序  

01

材料审核

02

基础评价

03

现场检查

04

审议

05

公示

06

公告

四、工作要求

   1、自2023年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工作将采取定期申报、常态化评审的方式开展,不再另行印发通知。推荐申报的度假区,按照程序通过基础评价的,纳入现场检查名单,对于未通过基础评价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基础评价,第2次基础评价未通过的,自告知结果之日起,2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报。对于通过常态化现场检查的度假区,将按程序予以确认,未通过的度假区将反馈现场检查情况,告知其存在的问题,需要开展至少1年的整改提升,才可以再次申请现场检查,第2次现场检查未通过的,自告知结果之日起,2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报。

   2、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切实把好初审推荐关,择优确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对象。每年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推荐上报1—2家,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若无排序将按照推荐申报时间排序。

五、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23年推荐申报时间,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以后年度统一集中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度4月1日至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报送纸质材料。

   2、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视频),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上述材料均通过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报送。 

   3、请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已公告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名单(含公告时间)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并报送至我部。以后年度省级旅游度假区统一报备时间为每年度4月1日至30日。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 赵成、栗君杰 

联系电话:010-59882071、59882070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1、 旅游度假区初审情况统计表;

2、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

3、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4、旅游度假区等级评价细则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价细则

说明:

本细则根据《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22)制定。本细则共分为两个部分:

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

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价

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

说明:

   1、细则一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必备条件,对《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22)的基本条件及相关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第二部分为基础评价,对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进行评价。

   2、第一部分评价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种:10项指标均达标,总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均须“达标”,方可进入第二部分评价。

   3、第二部分满分100分,评价项设置分值为基准分值,评价实行扣分制,直至0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90分(含)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80分(含)以上。

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价

说明:

   细则二满分为1000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900分(含)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800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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