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了《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为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再次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厅门户网站(http://wlt.gxzf.gov.cn/)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邮寄信函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24号,邮编:530021;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qlwcyc@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再次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采用实名制,邮件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反馈意见请说明理由。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春竹,0771-5829285。
附件:《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再次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3月18日
附件下载
《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再次征求意见稿).docx
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带动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区、旅游强区和世界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据《广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确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确定,具备文化属性和旅游功能,对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有较大促进带动作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构建现代化文化旅游产业体系。
第四条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所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作为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当统筹协调、服务推进项目建设,保障项目按计划开工并顺利实施。
第五条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确定(增补)、退出标准及其操作规程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后制(修)订。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六条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保、节能降碳、安全生产、国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1 亿元以上,且旅游业务收入在项目预期收入或实际收入中占比需过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发方向和建设内容,鼓励投资主体创新开发文化旅游产品。
——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等文化旅游设施建设项目;
——星级旅游饭店、休闲度假酒店、文化主题酒店、精品民宿集群等住宿设施建设项目;
——以文化旅游为主体功能和主要业态的文旅综合体、产业小镇、特色街区建设项目;
——文化旅游装备、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等研发制造产业项目;
——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创意设计、歌舞娱乐、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项目;
——文化旅游产业智能化等延伸“AI+文旅”应用场景建设项目。
(三)不包括新建房地产项目,如住宅、公寓、写字楼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剧场、剧院、音乐厅或艺术中心建设项目;环境整治、河道疏浚等环保项目;新建城建项目,如城市绿道、绿地、公园、广场等;智慧旅游平台或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等。
第七条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实行逐级审核筛选,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等根据项目属地原则和隶属关系,按照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确定标准审核筛选,原则上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建议清单。建议清单项目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从本年度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清单中结转。本年度符合结转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纳入下一年度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建议清单,不纳入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二)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标准,从项目建设可行性、行政许可手续合规性等方面对需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一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建议清单。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等可直接按标准审核筛选本单位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建议清单。
(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各申报项目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意见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资源环境要素保障和承载能力等因素对纳入清单的项目进行审核。年度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清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印发。
(四)已成功申报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原则上直接纳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无需另行申报。
(五)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原则上以集中申报为主,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季度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审核筛选滚动增补项目后按程序印发。
(六)对因政策变动以及项目业主投资意愿、投资计划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按退出机制及时办理。
第三章项目分类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建设进度计划,按照预备、新开工、续建、竣工(投产)等四类实行分阶段管理,明确开竣工时间、投资计划、前期工作进度等年度工作目标。
预备项目是指已经开展部分前期工作、力争当年开工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计划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一年度已开工在建且建设进度正常的项目;竣工项目是指建设进度正常、计划当年竣工的项目。
第九条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排污许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新开工或预备重大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分级统筹协调推进机制。自治区层面重点统筹协调推进总投资50亿元以上、对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市层面重点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内总投资10亿元至50亿元、对辖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县(市、区)层面重点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内总投资10亿元以下、对辖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影响的重大项目。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需自治区层面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均可报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给予协调。
第十二条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建设工期相匹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结果应当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制度。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如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并于每年7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总结报送半年和全年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推进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动态滚动管理制度。整体实行动态调控、年度结转、滚动推进的管理方式,每年年底,年度新开工和续建项目结转为下一年度重大项目继续推进,年度竣工项目自动退出。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年度结转工作,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审核调整或确定在库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额度以及年度计划投资目标等主要信息,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取消该项目的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资格;必要时,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直接作出取消资格的决定。
(一)项目推进过程中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导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或低效用地的;
(二)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三)在建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四)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不符合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基本要求的;
(五)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项目申报材料以及项目进展等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实施保障
第十五条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文化旅游业相关政策,对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一)支持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申报自治区财政资金。
(二)支持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申报国家财政、国债、政府债券等。
(三)支持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向金融机构推介、争取金融资金。
(四)在全区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宣传推广等工作中予以支持。
(五)支持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申报国家、自治区层面项目,纳入自治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计划等。
(六)在文化旅游品牌创建中予以协调、指导、支持。
第十六条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将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各级各部门扎实管理服务、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十七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分析,统筹做好督导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督促项目业主按照有关约定和监管协议要求投资建设,防止重大项目用地出现闲置、低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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