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外餐飲場所擬豁免旅遊稅
酒店外餐飲場所擬豁免旅遊稅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續細則性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此前已完成首輪討論分析,政府技術團隊亦與委員會團隊開展技術會議,提案人聽取委員會建議後,對法案作出部分修訂,將餐廳、酒吧、飲料場所、飲食場所併為一類,同時擬定對酒店外的餐飲場所豁免旅遊稅。

梁孫旭介紹說,是次法案修訂重點涉及多項條文優化︰一、重整並清晰舞廳定義,透過行文技術調整,避免其與完全不提供食物、飲料服務的純舞蹈設施相混淆,明確舞廳與餐飲相關的經營屬性。二、新增獲發臨時准照的條件,明確臨時准照發放以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為前提,而臨時准照樣式、申請、續期及檢查費用等行政性規定,維持由補充法規作規範。三、透過技術性修訂,凸顯除場所的技術要件外,經營者還須恪守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四、完善場所經營方案的相關規定,明確經營方案需包含經營範圍、布局、設施設備等要素,要求經營者在申請場所准照或辦理登記時一併提交,由主管實體批准或備案,同時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亦得到明晰。五、優化場所衛生及設備維護的條文表述,包括在食品操作、準備、儲備區等空間作出不符合衛生條件的行為,如吐痰、咳嗽時不遮掩口鼻等,以及製作或準備食品過程作出不符合衛生條件的行為,如將食物與地面直接接觸等,對上述相關規定進行條文性修改。
過渡條款從舊從優 爭取7月1日生效
六、過渡性規定中新增特別規定,該法例關於餐飲場所設置地點的規定,不適用於該法例生效前已按現行規定取得合法准照的各類餐飲場所。七、在第三十四條法例中新增條文規定,繳付罰款不免除恢復合法性的義務,從而保證行政管理的最終目的是達到合法經營的狀態。八、對《旅遊稅規章》內容作修改,現行《旅遊稅規章》第四條e)項及f)項規定,由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同時,新法建議將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併為一類,統稱餐飲場所,將來由該法律所規範的餐飲場所均獲豁免旅遊稅,即酒店外的餐飲場所均可獲豁免旅遊稅,酒店內的酒吧等則不獲豁免。
除上述討論外,會上還提出相關過渡問題,梁孫旭表示,若在該法例生效前已按照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獲發准照的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則依照「從舊從優」原則,能夠享受新法上的相關優勢。
法案建議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委員會爭取2026在3月16日前完成細則性審議,並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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