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2026年第三批旅游乱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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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与指导作用,引导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现公布桂林市2026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导游覃某某受某旅行社委派,为团号JX-1030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2025年11月1日,覃某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法所得950元,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2026年7月14日,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覃某某没收违法所得950元、罚款2000元,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警示意义:导游不得利用执业便利向旅游者兜售商品。导游服务不得附加商品推销。旅行社对委派导游负有管理义务,委派关系不免除其监督、教育责任。
02
案例二:
导游人员欺骗旅游者购物
2026年4月15日至18日,导游朱某某带团途中以虚构、夸大商品功效、编造商品来源和故事等方式,向旅游者推介银饰、朱砂、沉香、罗汉果等商品,宣称“银饰可治疗头痛脑热、预防痛风脑梗血栓,朱砂可辟邪镇宅、保佑平安,银饰原料系国家拨付、销售款需还给国家,沉香是身份象征,罗汉果有药用治病功效”等,诱导旅游者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2026年7月17日,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朱某某罚款20000元。
警示意义:导游执业须诚信为先,不得以虚构、夸大商品功效或编造故事等手段欺骗旅游者购物。旅游者亦应擦亮双眼,理性辨别宣传营销,按需消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03
案例三: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026年5月29日,某旅游者通过“芒果国旅—桂林纯玩超值购”抖音直播间,购买了桂林芒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烟雨漓江”旅游产品。该公司在直播间宣传该产品为纯玩无购物团,但实际行程中却安排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消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2026年8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桂林芒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某某罚款2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雷某某罚款2000元。
警示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旅游经营者通过线上渠道招徕游客,宣传内容须真实、准确、与实际服务一致,不得以不实承诺误导旅游者,承诺“纯玩无购物”的就应严格兑现。
04
案例四: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桂林喵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民间分公司委托,就 “马来西亚环滩岛一日游”包价旅游产品招徕、组织旅游者。2024年1月至2026年5月,成交金额共计155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026年7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桂林喵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557元、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某某罚款2000元。
警示意义: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以“受委托”“代销”“合作推广”等名义规避。未取得许可,不得招徕、组织出境旅游者。旅行社还应核验合作方、地接方及产品资质。
05
案例五:
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损害旅游者权益
2026年4月12日至14日,桂林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旅游团队过程中,未按双方约定的游览线路履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减少原行程中的南溪山景区,增加怡心堂购物场所。导游员谭某某在4月12日的行程中,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经向旅行社计调刘某某报告后,取消团队内15名旅游者的“桂江风光平乐印山码头”游览项目。旅行社及导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2026年8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旅行社罚款5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对旅行社直接责任人陈某某、刘某某和导游谭某某各罚款3000元,并对导游谭某某暂扣导游证1个月。
警示意义:旅行社应按包价旅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减少项目或增加购物;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安排购物。本案对企业、责任人和导游一并追责,警示旅游经营者规范履约、加强行程管理,从业人员依法履职。
06
案例六:
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
2026年7月11日,桂林市鼎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参加 “三天两晚深度精华游”旅游线路。该合同未载明签约地点、游览项目时间及购物次数、停留时间等事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项。2026年8月28日,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旅行社罚款20000元。
警示意义:签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法定事项必须逐项写清,不得漏项。签约地点、游览时间、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等直接关系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行社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旅游者也要仔细核对、明白消费、依法维权。
07
案例七: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2026年5月,执法人员处理游客投诉时发现,桂林逐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地接社实际履行其与旅游者达成的包价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2026年8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旅行社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周,对直接责任人邵某罚款2000元。
警示意义: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团。涉及该事项的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时,应仔细核对委托接待、转团等关键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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