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旅游日|出发前,请收好这份“法治行囊”


秋高气爽,山河正好
今天是9月27日,世界旅游日。1970年的这一天,国际官方旅游联盟在墨西哥城正式通过《世界旅游组织章程》,为纪念这一里程碑事件,1979年世界旅游组织正式将每年9月27日定为世界旅游日,旨在全球范围内倡导旅游价值、促进文旅交流、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国庆长假临近,文旅市场将迎来客流高峰。龙马潭区法院结合假期旅游高频法律风险,梳理四种典型情形,帮助广大游客和文旅经营者明晰法律边界,以法治护航群众平安旅途。
1.低价团“捡漏”?强制消费违法
“999元双节五日游”“尾单特惠、全程无购物”……节假日期间,部分旅行社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诱骗游客报名,实际行程中擅自删减核心景点、变更游览路线、增加购物场所,甚至以“不消费就滞留”“不消费就甩团”等方式变相强制游客消费。

法官提醒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规定的,游客有权要求退货退款、退还自费项目费用,旅行社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 游玩受伤谁担责?安全义务各有边界


假期景区人流密集,游乐设施、观景平台、民宿住宿、网红体验项目等安全风险随之增加。日常中,既有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危险区域警示标识缺失导致游客受伤的情形,也有游客无视安全提示、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引发的损害。

法官提醒
宾馆、商场、景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经营者未尽到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游客也应当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谨慎选择高风险项目;因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宣传“照骗”、“概不退款”?法律不认可

不少文旅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网红打卡地”“一线海景房”“沉浸式体验”等宣传内容,实际景观、设施、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还有部分商家以“节假日订单概不退款”“一经预订不得退改”等格式条款,拒绝游客的合理退订诉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4.出游任性“打卡”?当心触碰法律红线

旅游者在文物古迹上刻字涂鸦、攀爬踩踏文物建筑、破坏景区植被与公共设施。或是在景区禁钓区域垂钓、违规野外用火、扰乱公共秩序,抑或是途经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边境管控区域时随意拍照录像、发布至社交平台等“打卡留念”行为,不仅违背文明旅游公序良俗,还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防安全,触碰法律红线,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
文明安全旅游不仅是公序良俗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公共秩序,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一位旅游者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出行小贴士
给游客的维权指南

1. 审慎选择产品,签订书面合同。
选择资质齐全、口碑良好的正规旅行社、民宿和景区产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确认服务协议,仔细核对行程安排、食宿标准、自费项目、退改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预付式消费”等陷阱。
2. 留存相关证据,理性依法维权。
出行过程中注意留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宣传页面截图、门票票据、现场照片等证据;发生纠纷时优先与经营者协商,也可向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3. 遵守安全规定,文明有序出游。
遵守景区安全管理、文物保护、森林防火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谨慎选择高风险游乐项目;合理规划出行路线,避开人流高峰区域,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规范。
给经营者的合规提醒

1. 诚信规范经营,杜绝虚假宣传。
如实宣传旅游产品与服务内容,不夸大、不误导,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兑现服务标准;明码标价,不强制消费、不哄抬物价,不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
2. 压实安全责任,筑牢风险防线。
节前全面排查经营场所、游乐设施、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人员与设施,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 畅通诉求渠道,主动化解纠纷。
建立游客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游客合理诉求,主动协商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共同维护节假日文旅市场良好秩序。
旅途有终点,法治不缺位。
无论你是在归途,还是即将启程,愿这份“法治行囊”伴你一路平安。
注: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END】


签 发:曾程
审 核:文雯
编 排:杨梦婷
文 稿:肖舒月(自贸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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