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旅游日丨出游有“法” 旅途安心
世界旅游日丨出游有“法” 旅途安心














世界旅游日
出游不踩坑!


当9月27日世界旅游日
遇上中秋假期
不少人满心欢喜踏上旅途
但开心出游的同时
也要警惕低价团陷阱
行程被擅自变更等“坑”!
一起来看Q版普法动画
学习旅游维权知识

出游避雷!这些坑要留意

关注
重播 分享 赞

划重点!旅游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治护航,尽享旅途风光

山高水远,风景万千。美好的旅途,离不开法律保驾护航。愿大家都能避开消费陷阱,文明出行、依法维权,尽情享受旅途的快乐,平安赏遍人间美景!



END

来源:林区中院、东方红法院
动画制作:刘迪
编辑:刘书平、张尚思
END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