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集中整治旅游行业问题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批)
为规范榕江县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2026年以来,榕江县组织文旅、公安、交通、市监、税务等部门联动执法,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涉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案件。现选取5起典型案例作为第二批予以公布。
案例一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8月4日,榕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开展旅游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田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贵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旅游宣传、招徕业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8月5日,榕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警示】本案系无证开展旅行社业务的典型案例,反映部分其他经营人员违规经营旅游业务,行业准入认知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旅行社业务实行特许经营,无证招徕、组织旅游既扰乱市场秩序,也易侵害游客权益。提醒相关从业者引以为戒,严守旅游法规,共建良好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二
旅游包车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存在脱离状态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8日,榕江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旅游客运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贵州省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朱某某、伍某某驾驶的贵HDA5**2、贵HD88**7客运车辆于2026年6月1日18时出现动态监控系统脱离状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6月8日,榕江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反映旅游运输企业重运营、轻监管,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监控系统失效既违反法规,也给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道路运输秩序带来重大风险。本案依法处罚,督促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做好设备运维与人员培训,杜绝监控装而不用;同时提醒游客选择包车时核查车辆资质安全情况,助力旅游客运行业安全规范发展。
案例三
网络预约出租车违反规定线下揽客案
【案情介绍】2026年8月5日,榕江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榕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移交的游客投诉:游客乘坐杨某某驾驶的贵HF17**7网约车从大利侗寨景区到加宜苗寨,只享受到接送服务却被要求支付旅游包车的费用。经查,当事网约车司机杨某某存在违反规定线下揽客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榕江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网约车必须接受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在网约车平台上完成订单等相关操作。网约车驾驶员线下揽客不仅是违规营运,更是一种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合规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等的权益。同时,乘客如果通过线下方式乘坐网约车,不仅不能享受网约车平台有关订单行程保险保障,且网约车在行驶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乘客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在此提醒市民朋友通过正规的网约车平台来预约乘坐网约车,拒绝任何形式的线下交易。同时,提醒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共同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
【案情介绍】2026年7月28日,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黔东南州某旅游有限公司加宜分公司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前台售卖的四方见(草本古树茶)未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事实。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明码标价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基础前提。经营商家不明码标价,本质是剥夺了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导致产生价格争议,严重影响消费体验。特别提醒,希望广大经营者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零容忍。消费者遇到价签不符、虚假促销、违规收费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守护公开透明、诚信守法的消费环境!
【案情介绍】2026年7月30日,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三宝侗寨景区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榕江县某某文创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反映旅游市场主体重营销、轻合规,忽视基础经营规范。亮照经营是法定义务,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不利于市场秩序规范,也降低游客信任。本案予以警告处罚,督促旅游文创类经营者增强法治观念,落实登记管理规定,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同时提示游客留意核验商家资质,共建诚信规范的旅游消费环境。
来源:榕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编:杨 琼
审核:孙 健
编审:阳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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