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冬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倡议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伊春冬季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筑牢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防线,擦亮“林都伊春”冬季旅游金字招牌,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向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如下倡议:
一、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依法诚信经营,树立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做好门票价格、配套服务、游乐设施等收费项目公示工作,特别是游乐设施应标明价格对应的时长、圈数与次数等信息,避免引起误解。停车场应当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长等信息,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
三、宾馆酒店及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当日客房价格,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收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要树立长远意识,为家乡的发展考虑,严禁入住前不公示告知、入住后擅自涨价行为;通过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住宿场所有偿提供客房用品的,应详细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
四、餐饮服务业应设置标价牌、价目表(册)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严禁采用“时价”“面议”模糊标示价格、使用“阴阳菜单”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五、商场超市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对销售的商品(包括旅游纪念品、地方特色产品、食品、日用品等),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于促销活动,要明确标示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以及促销商品的原价、现价等信息,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购物环境。
诚信是旅游发展的生命线,规范是市场繁荣的基石。让我们以最大诚意践行诚信理念,以实际行动提升服务品质,共同为游客营造舒心、放心、安心的旅游环境,悉心守护我市旅游良好形象,助力伊春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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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价格监督检查科
编辑:林琳
一审:祝巍
二审:鲁晶
三审:徐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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