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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被处罚的构成要件

admin2026年04月24日 10:59:46国内旅游目的推荐2
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被处罚的构成要件

当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被查证后,是否必须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还必须作进一步的研讨。旅游主管部门并不能因为查证了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立即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旅行社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源于旅游领域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处罚规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2.《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需要关注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

上述两个法律规定,都是旅游领域关于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但两者的构成要件明显不同。

1.《旅行社条例》的处罚规定是行为罚。只要旅行社有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就可以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较为严厉,罚款额度较高。

2.《旅游法》的处罚规定是行为罚加结果罚。旅游主管部门要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旅行社不仅要有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必须产生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后果。如果仅有行为,没有后果,或者有了违法行为,也产生了后果,但未产生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后果,就不应当对实施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是否产生严重后果的认定。法条中明确滞留属于严重后果,但绝不仅仅限于滞留,至于旅行社其他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是否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可以由旅游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认定。

4.如果无法认定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时,旅游主管部门是否可以回到《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对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回答是否定的。

一则是《旅游法》是《旅行社条例》的上位法,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旅游法》的规定,而不是适用作为下位法的《旅行社条例》。

二则是通过两部法律的比对,按照举重以明轻原理,从法理上可以推定必须适用《旅游法》的规定,而不是《旅行社条例》的规定。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当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时,罚款在3万至30万之间;而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论是否产生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后果,旅行社将被处以10至50万元的罚款。

所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但未产生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后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认定旅行社违法,但不能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三、人民法院尊重主管部门的裁量权

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已经产生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后果,由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只要证据充分,说服力强,人民法院会尊重行政部门的行政判断权。

在一起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纠纷的调查中,旅游主管部门以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且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为案由,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旅行社提起行政诉讼,将旅游主管部门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旅游活动系涉及多个国家、多个旅游地点、多种交通工具的境外旅游活动,旅游行程是否变更了核心内容,造成游览活动减少、游览时间缩短等、是否由此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具有专业性及复杂性,对此,法院应尊重旅游主管部门在专业领域的首次行政判断权。

法院认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结合涉案旅游活动的行程变更内容、造成的后果及旅游者的接受程度等,认定旅行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综上,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旅游主管部门要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认定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同时必须认定该违法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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