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旅游时睡死之旅行社责任
刘婆婆在女儿唐某甲的陪同下参加一旅行社组织的省外旅行活动。在旅行过程中,刘婆婆于早晨5点左右在睡梦中无法被叫醒,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并确认老人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唐某甲与唐某乙(刘婆婆女儿)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行过程中存在让刘婆婆长途跋涉情形,刘婆婆长途跋涉系导致老人死亡的诱因,同时认为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存在抢救不及时等过错,诉至涪城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本次游玩的景点均位于城区,景区地势均较为平坦,被告旅行社在游玩结束后安排了较长的休息时间,故被告旅行社安排的旅行行程不存在长途跋涉等不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情形。同时,死者于下午六点入住酒店,晚上十点就寝,在入住酒店后并未表现出异常。老人因自身疾病不幸在睡梦中去世,苛求被告旅行社安排专门的人员在老人睡眠的时间对其进行守护、救助既违背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死者系在睡梦中因自身疾病过世,被发现时已不具备抢救的客观条件,无法苛求旅行社履行救助义务”。综上,被告旅行社对于刘婆婆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甲、唐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侵害人应当围绕其诉称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结果、过错、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证明,否则其主张将因缺乏证据支撑难以得到支持。
本案中,老人在睡梦中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离世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因素,为意外事件。被告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当建立在旅行社对老人的死亡存在过错的基础上,逝者家属应当依法主张赔偿。
来源:绵阳涪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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