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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与适用(二)——以体系解释方法看待投诉的受理

admin2026年03月20日 09:35:21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与适用(二)——以体系解释方法看待投诉的受理

旅游投诉的受理,是否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专属业务,需要回归法律规定的本身来讨论。

一、旅游投诉概念的内涵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承担旅游投诉处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旅游纠纷进行处理的行为。

什么是旅游经营者,《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不少人从上述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凡是旅游投诉,均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独家受理并处理。实际上,上述法条仅是对旅游投诉概念作了描述,尚未涉及到旅游投诉由谁受理和处理的问题。至于旅游者投诉后,应由哪个机构处理和受理,需要结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判断。

二、依职责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可见,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的职责,来源于《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时,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推进旅游投诉的处理。

三、旅游投诉的受理依据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一)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投诉内容能够确定其他解决纠纷途径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梳理,根据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而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依据,当然还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作出告知投诉人等妥善处置。

综上,旅游投诉的受理,需要结合《办法》的上下文规定,以体系解释方式理解其内涵,而不拘泥于某一个法条,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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