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客服务标准》附录五 旅游购物服务规范
《好客服务标准》附录五 旅游购物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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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客服务标准》
附录五 旅游购物服务规范
1.旅游购物店(区)应挂牌运营,标识为“旅游购物点”,中英文标识,应有“好客服务”标识,有旅游商品宣传与推荐,提供好客服务承诺。
2.购物区域空间应充足、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商品摆放有序、归类清晰、陈设美观,为游客购物、休闲提供便利。
3.服务人员接待客人应礼貌、热情、周到、耐心,熟练掌握商品知识,能向游客介绍商品特点。
4.应明码标价,不提供虚假信息,不言过其实,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过期商品,严格遵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5.合作供应商应有正规资质、有信誉保障,销售商存留商品采购原始凭证。
6.对食品类商品应按照相关温度、湿度的要求进行存放。
7.应提供线上及现金多种付款方式,能提供商品正规发票。
8.应提供打包、邮寄、快递等服务,宜实施线上购物。
9.退货、更换、修理等服务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所有销售商品应建立产业链追溯体系。
10.应方便残障人士、老年游客、外籍人士购物。宜设有残疾人无障碍通道与低位收款台。
11.旅游购物街区应统一管理,加强信用监督,建立公示与奖罚机制。
12.整体质量要求按照GB/T26356-2010和DB37/T1242-2017落实,并根据标准更新优化服务质量。
编 辑:李 红
责任编辑:唐慎军
编 审:唐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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