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筑文旅 |旅游中退费纠纷的法律小知识

01.因游客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出游的退费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适用解释:因游客自身原因(如身体不适、时间有变、延误登机等)无法按约定日期出行,游客在行程开始前7日(境内游)或30日(出境游)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游客在行程开始前7日(境内游)或30日(出境游)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如境内游双方合同约定: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游客在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扣除必要的费用,可按合同约定的扣除标准: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但旅行社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款,而应当在扣除这些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游客。如果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出了必要费用,则无权扣除游客钱款。
02.因旅行社未达到成团标准而未能出行的退费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适用解释:如果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低成团人数,且未能达到该人数时,旅行社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需提前7日(境内游)或30日(出境游)以上通知游客,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不含第7日)或30日(不含第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如境内游双方合同约定的: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03.因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降低服务标准的退费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解释:旅行社未提前与游客协商、未经游客同意,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遗漏游玩景点、减少项目或降低标准等,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构成违约。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实际发生的和降低服务标准而多收的费用。如果因旅行社的违约而给游客造成了其他损失(如变更行程导致的交通、住宿等额外支出),游客可以主张赔偿。
04.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却拒绝提供约定服务事项的退费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解释:如果旅行社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经游客提出要求继续履行约定义务(如游览景点、提供住宿餐饮、安排返程等),但旅行社仍拒绝履行的,旅行社应向游客退还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并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如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05.因不可抗力等致旅行社不能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的退费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适用解释: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如地震、洪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管制措施等),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游客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即为了履行本次旅游合同而实际发生的、且无法从第三方处收回的费用。如向地接社、酒店、航空公司等第三方支付预订的交通、酒店、门票等)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游客。
06.游客遭遇强制购物或强制消费后的退费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适用解释:旅行社如果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或者未提前与游客协商、未经游客同意,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则游客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游客需保留发票、收据、付款记录等消费凭证,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确保商品没有拆开、人为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转自:六安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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