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附完整版修订对照表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公布了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六个示范文本,自2026年3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本次修订工作重点围绕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减少纠纷争议开展。其中《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三个示范文本主要内容相同,因此以《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就修订条款进行解读。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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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合同条款 | 2026年版合同条款 | 解读 |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参照使用。 | |
2.出境社使用本合同与旅游者签约前,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旅游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出境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旅游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旅游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规定旅行社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 |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 3.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 |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出境社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增加,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 5.本示范文本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 现行机构表述调整。 |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出境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出境社:; 经营范围:□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其他旅游业务 出境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出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接社(受委托旅行社):; 地接社地址:; 地接社联系人:; 地接社联系电话:。 | 1.增加经营范围,根据《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避免旅游合同内容不合规的行政处罚风险。 2.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应当在包价旅游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规定,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在合同正文中增加地接社相关信息,引导出境社规范告知地接社信息,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避免旅行社未告知地接社信息的行政处罚风险。 |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 |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或者不需要办理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旅游景区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 规范表述。 |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 3.履行辅助人,指与出境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调整表述。 |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 删除 | |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包括出境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中对于“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说明进行修改。 |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 5.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 |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 6.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场所。 | 精简表述。 |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 删除 | 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已约定人身意外险购买的方式、购买的品种,为避免重复,因此删除本条款。 |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 7.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 |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 8.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 |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 9.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 |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 10.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 |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规范表述。 |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 12.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区景点临时不开放。 | |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 13.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 |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 删除 | 作为常识性概念,无需合同约定,故删除本条款。 |
14.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说明,以加强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 | |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精简主合同内容,将行程单内容列入附件2中。 |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 该条内容调整至合同正文前的使用说明部分。 | |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三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出境社对未纳入合同的广告及宣传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 1.自《民法典》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 2.规范出境社广告和宣传行为,避免合同内容与广告宣传不一致引发纠纷,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 将现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与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顺序对调。 |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 删除 | 变更为旅行社的义务内容,见本合同第七条第12款。 |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 2.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非应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 |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 |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 4.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 |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 5.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 规范表述。 |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 6.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可以要求出境社在合理范围内协助索赔。 |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 |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 第五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存在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情况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获得相应的授权。 | 在主合同中列明旅游者对自身特殊情况的告知义务,便于旅行社在提供服务时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同时也避免后续因为没有告知相关情况发生纠纷。 |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 |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 |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 |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携带需要申报的物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 依法申报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旅游者在境外购物后,入境未对相关物品进行申报,可能造成旅游者受到海关查处,引发旅游合同纠纷,因此增加相应的申报内容,不仅能够进行义务提示,还能尽量避免发生相关纠纷。 |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 |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 |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 |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实施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 规范表述。 |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 |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 第六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 |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 2.要求旅游者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旅游活动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 | 旅行社不具备核实信息资料能力,将“核实”改成“要求”更妥当。 同时规定信息材料提供以必要性为原则,以体现对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 |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 |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且不合理的要求。 | 规范表述。 |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 |
第六条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 第七条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因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除外。 |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表述进行修改。 |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 4.订立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旅游者相关注意事项。在出团前,应当向旅游者如实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出境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增加,敦促旅行社履行各环节的告知义务,包括签订合同时、出团前、行程中。 |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领队人员。 | 规范援引法规依据。 |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 |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 |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 8.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不组织旅游者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修订,强化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 |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 删除 | |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 11.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除为本合同履行的需要,出境社不得擅自以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涉及数据出境的,应当符合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相关要求。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12.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转团、拼团。 | 从旅游者的权利变更为旅行社的义务内容。 | |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 参考境内旅游合同增加此款内容。 | |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 规范表述。 |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 |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出境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出境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出境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 |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 第九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依据合同性质不宜转让给第三人的。 | 完善对旅行社拒绝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正当理由的表述。 |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十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下列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作出约定。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为旅游者办理转团,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向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规范表述。 |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 2.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 |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 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 第十二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当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的,出境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 表述调整。 |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和第十四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允许旅行社和旅游者另行合同约定。 |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后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 |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出境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 第十四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 统一文字表述。 |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照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出境社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约定扣除费用并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 |
第十六条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 第十五条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出境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旅行社”表述调整。 |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的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而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 文字表述调整。 |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购同等级别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 |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 |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6.出境社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7.出境社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 |
8.出境社违反合同约定,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餐饮、娱乐、康养保健、游览等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出境社应当承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赔偿金。 (4)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出境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5)私自兜售商品的,出境社应当办理退货。 以上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按旅游者实际损失赔偿。 |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明确赔偿标准。 | |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 |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致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等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表述调整。 |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 |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出境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旅行社”表述调整。 |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 第十八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处理。 | |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 |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 |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 |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 |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住宿夜。 | |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单价: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现金□转账(银行账号)□其他。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收款单位应当与出境社名称一致。 | 删除儿童标准,原因是目前在法律条文中“儿童”未有明确定义,各景区、各地公共交通对于未成年人的优惠政策标准也尚不统一,因此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价格。 同时对旅游费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引导旅行社规范财务收款行为,减少旅行社销售人员私自收款引发的纠纷。 |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第二十一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应当符合保险管理相关规定) 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投保,不受资质限制,因此无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同时强调要符合保险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 第二十二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改变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解除合同。 | |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团。 | 第二十三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钩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团。 | |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第二十四条购物活动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不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出境社应当做出合理安排。 | 1.“旅行社”表述调整。 2.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范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 |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并在合同中列明。 本行程☐是☐否有购物活动,如有,具体约定见下表: 购物活动
本行程☐是☐否有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有,具体约定见下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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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 3.在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先行确认。本合同签订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响旅游行程,出境社、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再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目的是禁止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等在合同签订后,尤其是行程中擅自增加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引导旅行社规范经营,减少相关投诉和纠纷。 |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 删除 | 相关内容在旅行社义务中已表述。 |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 删除 | |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第二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约定,关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是 ☐否 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执行(相关内容见下表)。 另行约定如下:(选“否”后填写)
2.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 实践中,合同约定的必要费用扣除比例不一定适合每个旅游产品,因此允许旅行社和旅游者另行约定必要费用扣除比例,同时对另行约定的扣除必要费用比例予以限制,防止旅行社随意增加扣除比例。 |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协会、相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表述及机构顺序调整。 |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 |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年月日 | 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年月日 | 当下“传真”和“邮编”的使用频率极低,大多数旅游者更多是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获取信息,因此删除。 |
出境社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年月日 | 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名(盖章):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年月日 | |
签约地点: | 签约地点: | |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 |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 省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 自2022年起,全国统一旅游资讯服务电话12301取消,改为由各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接听处理旅游投诉。 |
附件1:旅游报名表(含表格) 略 | 附件1:旅游报名表(含表格) 略 | |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场所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住宿场所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 将原本正文中的旅游行程单调整为附件,精简合同正文篇幅。 |
附件3: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含表格) 略 | 附件3:《游客安全信息卡》参考式样 略 | |
附件4: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含表格) 略 | 删除 | 该附件内容已在正文中体现。 |
此外,《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完善旅游者权益保障,在合同第四条第7款增加旅游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第三人履行的规定,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接待不符合约定,旅游者除向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主张赔偿外,还可以选择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者组团社主张权利,拓宽旅游者主张权利的途径和范围。

那么我们普通游客怎么去检查合同呢?
新版旅游合同・签约核查清单(直接对照用)
一、看封面 & 主体(必查)
合同版本:2026 版(新版) 旅行社信息: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地址、电话齐全 收款账户必须与旅行社名称一致 游客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准确无误
二、查行程 & 购物(最关键)
购物店:全部书面列明(名称、产品、停留时间)
自费项目:全部列明(价格、时长、是否必选)
无 “隐形购物”“临时加点”“自愿消费” 模糊表述
不参加购物 / 自费:旅行社需提供等候或合理安排
假货、强迫购物:明确先行赔付、赔偿比例
三、查退改扣费(防被坑)
境内 / 出境都有阶梯式扣费上限
扣费以实际损失为准,旅行社需提供凭证
无 “出发前不退”“定金全扣” 等霸王条款
四、查安全与告知(保命条款)
高风险项目:有风险告知书
有健康状况询问 / 健康问卷
不安排未开发、未开放景区
有紧急联系人、紧急处置方式
五、查信息与隐私(新增必看)
写明地接社全称、电话、地址
有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用途、期限、不泄露
重要条款加粗、划线提示
六、查转团、拼团、广告
转团、拼团必须游客书面同意
宣传承诺与合同一致,不一致要书面备注
七、签字前最后 3 句
所有口头承诺,必须写进合同或附件 不签空白合同、空白补充协议 保留:合同原件、行程单、发票、收据、宣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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