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抑郁症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基本事实:原告王某自2020年11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签至2026年。2024年5月至6月期间,王某以“抑郁状态需治疗”为由请病假,经公司审批同意。病假期间,王某多次前往海南、广东、浙江、山西等地旅游,并在社交平台发布相关动态。2024年6月24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遂主张解除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季度绩效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公司以病假期间外出旅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是原告是否有权主张2024年第一、二季度绩效工资。
原告员工主张:其确有就医记录及病假证明,其病情属精神心理类问题,外出散心系缓解抑郁状态之方式,并非弄虚作假。公司以“外出旅游”即推定严重违纪,缺乏证据证明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构成欺诈,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同时,公司未公开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缺乏透明度,季度绩效不应被随意剥夺。
被告公司抗辩:病假制度的目的在于休养治疗,原告在连续病假期间频繁跨省旅游并公开发布动态,与“治疗休养”明显不符,已违反员工手册关于病假期间行为规范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原告亦签署承诺书,应受其约束。至于绩效工资,属于激励性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及在职状态挂钩,原告一季度考核为C等级且未依法申诉,二季度存在违纪行为,公司不发放绩效合法合理。
法官判决认为:劳动者享有病假权利,但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病假期间多地旅游,缺乏医嘱支持,与病休目的明显不符,公司据此认定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绩效工资发放以考核制度为依据,公司已履行公示义务,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诉,应视为认可。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摘编来源:(2025)沪0110民初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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