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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徐州,两家旅游公司组织1550人"零团费"游广西,游客消费未达预期,A公司起诉B公司索赔86万元,法院:"零团费"合同无效!

admin2026年02月27日 19:34:50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徐州,两家旅游公司组织1550人"零团费"游广西,游客消费未达预期,A公司起诉B公司索赔86万元,法院:"零团费"合同无效!

事发徐州,A旅游公司与B旅游公司合作组织"零团费"赴广西旅游,游客不用花一分钱就能游玩,两家公司从游客购物中赚取提成。双方将1550名徐州游客分11批次带到广西,没想到游客消费金额远低于预期,A公司认为B公司没有尽到责任,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垫付交通费、应得提成及资金占用费等共计86万元。法院会怎么判?一起来看看。

故事发生在江苏徐州,这是一个关于"天上掉馅饼"旅游的故事。A旅游公司是一家位于广西的旅行社,B旅游公司则在徐州本地经营。某一天,两家公司的负责人碰了个头,商量出了一个"合作共赢"的生意模式。

"我们推出'零团费'广西游怎么样?"A公司的负责人提议,"游客一分钱不用花,就能去广西旅游!"

B公司的负责人眼睛一亮:"这么好的事?那我们怎么赚钱?"

"很简单,"A公司负责人解释道,"你负责在徐州招揽游客,把人带到广西来,我给你人头费。我负责在广西接待,安排吃住行。然后我们带游客去购物,游客买的东西,我们俩从中拿提成分成!"

两人一拍即合,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双方很快就开始了合作。B公司在徐州大肆宣传:"零团费游广西!吃住行全包,一分钱不用花!"这样的诱惑对很多中老年游客来说简直是天大的好事,报名的人络绎不绝。

就这样,B旅游公司陆陆续续将徐州地区的游客分11批次,一共1550人带到了广西。游客们兴高采烈地出发,心想着白捡了一次免费旅游的机会。

到了广西之后,A旅游公司开始接待这些游客。前两天的行程还算正常,游客们参观了一些景点,吃住虽然算不上豪华,但也说得过去。但很快,游客们发现不对劲了——行程中安排了大量的购物环节。

"各位游客,前面就是我们广西特色的珠宝店,里面的玉器都是正宗的……"导游热情地介绍着。

"这个银饰是纯银的,戴了对身体好……"

"这个茶叶是我们广西特产,带回去送人特别有面子……"

一天下来,游览景点的时间很短,讲解也是匆匆带过,但在购物店里一待就是好几个小时。有些游客经不住导游的反复推销,买了一些东西;但更多的游客保持警惕,坚决不买。

A旅游公司和B旅游公司原本盘算着,1550个人,就算一半人购物,每人消费几千块,他们也能从中赚取不少提成。但现实情况远远低于预期——游客们的消费金额少得可怜,两家公司眼看着这笔生意要亏本。

A公司的负责人坐不住了,找到B公司算账:"你招来的都是什么游客?根本不买东西!我这边垫付的交通费、住宿费都打水漂了!你得赔我钱!"

B公司也觉得委屈:"我已经把人带过来了,是你们在广西接待的时候没做好工作,游客才不愿意买东西的,凭什么让我承担损失?"

双方争执不下,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偿还垫付交通费、应得提成及资金占用费等共计86万元。两家原本合作的旅游公司,就这样对簿公堂。那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起案例的争议焦点。
第一个关键点:"零团费"旅游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问题。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法院通过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地接确认件等证据,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旅游服务合作合同关系。
但关键是,这份合同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通俗来讲,旅行社不能用超低价甚至免费来吸引游客,然后指望从游客购物中赚钱。这种做法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结合本案,法院指出,双方约定的内容实际是旅游行业中所禁止的"零团费"情形。游客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就能旅游,两家公司为游客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从游客的购物费用中获取回扣并分成。
这种合作模式必然会诱导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以实现其获得回扣的目的。法院认为,这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权,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个关键点:合同无效后,各自损失如何承担?
既然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该怎么办呢?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分析了双方的分工和过错程度:
B旅游公司主要负责在徐州招揽游客,把游客带到广西,这部分工作它确实做了。
A旅游公司负责在广西的讲解、购物安排、行程规划,主要的旅游过程都在A旅游公司所在区域,包括用餐、住宿、旅游等活动。
法院认为,在整个过程中,游客的用餐标准、住宿条件、购物体验都与A旅游公司在当地的接待服务有很大关系。如果A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好,游客的体验好,可能购物的意愿就会更强一些。而本案中游客消费未达预期,A旅游公司的接待服务质量难辞其咎。
因此,本案中产生的实际损失,A旅游公司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大部分损失,其余部分由B旅游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B旅游公司返还A旅游公司部分垫付款,对A旅游公司主张的86万元中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简单来说,A公司想要的86万元没有全部得到,因为它自己也有很大过错,需要自己承担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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