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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治安秩序的通告

admin2026年02月14日 12:36:58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优化黄山风景区营商环境,规范旅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以招揽客源为目的滋扰游客。商户等经营者为招揽客源,采用强拉硬拽、反复纠缠等滋扰手段,影响游客正常活动自由,扰乱景区及旅游场所正常经营管理和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对正常行驶的公共交通车辆(旅游大巴、公共汽车等)及其他游客车辆,随意以拦截、强登、追逐、扒乘、拍打车身等方式兜售商品、介绍服务项目或者散发广告,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演出票、入场券以及景区游园卡、门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迫交易。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以及强迫他人接受或者提供服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五、诈骗。以非法占有或者牟利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如假冒旅行社、导游身份,在线上或线下发布虚假的“一日游” “低价游”“景区门票预约”或“天都峰登峰预约”等旅游消息,骗取游客(预支)旅游费用,未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六、阻碍执行职务。采用暴力或者口头谩骂、威胁等手段阻碍、拒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七、非法组织或协助游客通过非官方路径进入景区(园区)或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通过向游客收取一定费用或以招揽客源为目的,有偿或无偿组织或协助游客通过非官方路径进入景区(园区)或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八、超员载客。机动车驾驶人超过车辆核定载人数搭载乘客,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黄山风景区及汤口地区的广大商户、居(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黄山风景区的良好形象。

举报方式:

黄山风景区公安局    0559-5571110

黄山南大门派出所    0559-5562531

交通管理大队路面中队    13335695159

黄山风景区公安局

                            2026年2月14日

校编:汪诚骋

二审:孙南华

审发:胡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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