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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直播间下单旅游卡,线路和方案不合适能否退款?法院判了!

admin2026年02月11日 17:59:3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直播间下单旅游卡,线路和方案不合适能否退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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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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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优惠,令人心动

随时退,过期退,急速退

下单后却发现

线路和方案不合适

要求退款

遭旅游公司拒绝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请看本期案例!

翁女士(化名)在某直播间下单购买了某国际旅游集团店旗下的“【三次出行】高端游玩团专属路线精品小团游精选景点”旅游卡,订单价格2,400元,订单显示“双人可用”“随时退过期退”“极速退款”。后通过金币抵钱“-¥10.4”,支付优惠“-¥5”,实际付款2,384.6元。当日,该旅游卡发货。

翁女士收到旅游卡后得知该旅游卡的消费方式为:三年内,如需要使用该卡旅游,与旅游公司联系具体安排进行。

在联系旅游公司获得线路和方案后,翁女士认为不适合决定退卡于是联系某国际旅游集团店客服,客服答复可以退卡,并要翁女士联系管家登记信息,后翁女士按客服要求提供了相关退款信息及订单截图。此后,翁女士多次要求退卡,均无明确答复。因一直未能办理退费,翁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返还未消费的2400元。

某旅游公司提交书面辩称,某直播间并非由旅游公司注册或控制,直播间给予被告的对价仅为销售价格的20%,其余80%均由直播间收取,买卖双方应为翁女士和某直播间,旅游公司与翁女士不存在买卖关系,应以某直播间为被告,向某直播间主张相关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翁女士在某直播间旅游集团店下单购买旅游卡,双方的旅游合同视为订立该旅游集团店在某平台上所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及经营许可登记均确认为旅游公司,旅游公司亦未提交该直播间非其实际注册或控制的相关证据,故本案被告系本案适格主体。

翁女士下单了旅游卡,实际支付了2,384.6元,现在未实际消费前选择退卡,根据订单载明的“随时退过期退”“急速退款”、客服所答复的“可以退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规定,在旅游公司并未安排翁女士旅游,亦未产生必要费用的情况下,翁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某旅游公司应将翁女士所实际支付旅游费用(购卡款)2,384.6元退还给翁女士。

关于某旅游公司与某直播间的对价仅为销售价格的20%,其余80%均由某直播间收取的约定对双方之间旅游合同并无影响,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翁女士旅游费用2,384.6元。

随着网络消费模式的不断涌现,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线上预付式消费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旅游卡作为一种线上预付式消费十分常见,这种消费模式因涉及多个环节和服务商、供应商、消费者等多个主体,比传统消费模式维权难度更高。各网络平台和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规范网络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大消费者要审慎消费,避免陷入预付消费陷阱,同时注意保留服务合同和消费凭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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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醴陵法院网、株洲中院

编辑:何瑾 李巧玲

校对:邓集琼  

审核:朱家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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