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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admin2026年11月04日 23:00:18国内旅游目的推荐5
锡林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委托单位:锡林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法定代表人:海乙锋

受委托单位:锡林郭勒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宏

为规范锡林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文物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锡林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委托锡林郭勒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涉及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文物市场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锡林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广电、文物领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事项,《委托执法事项清单》作为本委托书附件(行政处罚251项,行政监督检查25项)附后。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锡林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文化、旅游、体育、广电、文物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负责对锡林浩特市域内文化、旅游、体育、广电、文物领域经营主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违规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二)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和文化、旅游、体育、广电、文物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市域内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二)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

(三)部门规章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锡林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履行法定监督、纠错、追责职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全部行政执法行为对外承担法定法律责任;如发生行政赔偿,由委托单位先行赔付。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据双方过错划分,向存在违法过错的受委托单位依法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超越委托权限、擅自转委托等情形的,委托单位可即时解除本委托。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建立受托执法人员资格台账。

5.依法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年度案卷评查、疑难案件会商、错案认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事项权限、锡林浩特市市域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跨区域、超事项开展执法。

2.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定程序实施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委托书项下全部行政执法职权。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与案卷评查,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各项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

5.独立承担案件立案、现场调查取证、执法文书草拟、卷宗装订、日常归档等事务性工作;委托单位不参与强制权以外的案件办理、日常卷宗整理等事务性工作,不免除委托单位法定监督审核职责。

6.落实“双随机”现场执法工作,开展现场检查,制作检查台账、整理抽查原始资料,按时报送委托单位用于统一公示。

7.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送执法工作情况、案件统计数据、网络执法平台填报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报表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发生重大案件24小时内,将案件情况书面报送委托单位;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提前报送委托单位完成法制审核及负责人审批。

10.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若受委托单位以自身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存在违法乱纪等过错行为,对外法律责任仍由委托单位承担;在委托单位承担责任后,就该过错造成的损失,委托单位有权依法向受委托单位追偿;相关对内过错责任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1.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广电、文物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辖区经营业主法治培训,同步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业务培训。

(三)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由委托单位开展年度委托资质审核,经审核符合执法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单位有权取消委托。

出现委托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任意一方丧失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情形的,本委托关系即时终止。委托终止后,受委托单位须完整保管全部执法案卷、台账资料。

六、备案、公示与份数

1.本委托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单位报送锡林浩特市司法局备案,同步抄送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分别在各自官方政务公开平台完整公示本委托书及附件《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锡林浩特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全部原件加盖双方公章、骑缝章。

编辑:吴雨东
一审:李嘉茹
二审:诺    敏、伟勒斯
终审:海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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