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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普法】严守经营许可红线,规范旅游经营行为

admin2026年11月03日 17:19:03国内旅游目的推荐5
【文旅普法】严守经营许可红线,规范旅游经营行为

规范的旅游经营秩序,是守护游客安心出游、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根基。不少旅游从业者对经营许可相关法律规范、违规边界仍存有模糊认知,今天我们聚焦专项整治核心要点,拆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明晰合规准则,护航行业有序经营!

01

什么是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要明晰文旅部门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执法依据,首先需全面了解什么是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在我国,企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经营范围和许可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通常指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中选择的经营范围可以直接开展活动,而无需另外进行申请。许可经营范围指除了在营业执照载明外,企业需要另外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得专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的业务,比如旅行社业务、酒店业务等。

因此,旅行社业务在我国属于特许经营,经营主体除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向文旅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分为不同类型,主要从两大维度划分:

(一)按业务类型划分

可分为国内社和出境社,一般新设旅行社申请的为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通常称之为国内社。

如需申请出境旅游业务,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获得出境业务许可后,即称之为出境社。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特别管理,还有从事边境旅游业务的许可和从事赴台旅游业务的许可。

(二)按旅行社层级区分

1.设立社(总社):按照取得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范围从事旅游业务。

2.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3.服务网点:仅限从事旅游业务招徕、咨询相关活动,不得开展招徕、咨询以外的经营业务。

以上,我们就了解了旅行社许可经营业务的完整体系,只要企业超出了许可的经营业务范围或者超出了所在层级的经营范围,就属于超范围经营或者无证经营,属于旅游乱象整治重点打击的内容。

02

未经许可经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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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旅行社许可经营业务的完整体系后,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文旅部门对此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文旅部门通常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罚款额度为10万元-50万元;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还将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极高。

03

常见的超范围经营与无证经营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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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范围经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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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未经许可从事出境业务、边境业务、赴台业务

旅行社从事出境业务、边境业务和赴台业务的,都需要在已具备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范围中增加对应的业务许可,如旅行社不具备该业务许可,但从事了该项业务的,则属于超范围经营业务。

2.分社、服务网点以自己名义从事旅游业务或超出设立设经营范围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因此,分社与服务网点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分社超出总社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同样属于超范围经营。例如总社仅具备境内、入境旅游业务许可,分社擅自开展出境、边境、赴台旅游业务,即属于超范围经营,触犯相关规定。

服务网点仅能开展招徕、咨询两项业务,实务中常见的私交外转(将招徕游客私自转交其他旅行社操作接待)、自操带团(自行联系餐饮、住宿、交通等供应商,擅自组织带团)行为,均属于服务网点典型的超范围经营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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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证经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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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指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开展旅游经营业务。常见的户外微信群、户外公司、徒步群、徒步公司等,若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许可,却组织开展旅游活动,都属于无证经营辖制范围。

近年来户外旅游活动兴起,各类新型户外组织层出不穷,但无论活动形式如何创新,只要组织的活动符合包价旅游三大核心要素(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两项及以上旅游服务、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就会被认定为组织开展旅行社业务,进而被认定无证经营。

此外,还有一类特殊无证经营情形:由于旅行社获得许可是双重审批,即先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再申请旅行社业务许可。如企业在申请了营业执照后,在旅行社业务许可尚未审批通过期间从事了旅行社业务,也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

04

关于擅自转团拼团

擅自转团拼团是旅游行业高发违法情形,此次将其列入超范围经营重点,在此一并进行详细解读。

01

正确理解转团拼团

新版团队旅游合同中,转团、拼团均为合同明确载明的条款,合同第一条已明确相关定义,第22、23条为具体约定条款。但部分从业人员因对合同填写规范不熟悉,易出现填写失误,进而涉嫌擅自转拼团的违法。

简单来说,转团是旅行社揽客时暂未确定是否操作团队,收够成团人数便自行操作,未收够则不操作;拼团是旅行社揽客初期即确定不自行操作,将招收的游客全部拼转给其他旅行社操作。旅行社可根据实际收客运营计划,选择对应条款规范填写。

同时,需区分委托地接与转拼团行为:委托地接是旅行社成团后,联系目的地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属于合法业务操作;而转拼团核心是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二者本质存在区别。

合法的转拼团在于旅游合同的正确填写加上实际操作的旅行社与合同签订一致,如果在过程中二者任一出现不匹配,都可能涉嫌非法转拼团。

02

擅自转团拼团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因此,擅自转团拼团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罚款额度为三万元到三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吊销经营许可证,旅游从业者务必严格规避。

经营合规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根基,严守经营许可规定、杜绝违法违规经营,既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也是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的核心。在此温馨提示各旅游经营主体,严格遵守特许经营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醒广大游客,出游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旅行社,自觉抵制无证违规团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诚信的旅游市场环境。

END

内容来源:肃北文化旅游 丰镇文旅 广昌文旅

编辑:谢逸娇

审核:林承文

监制:刘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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