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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四批)

admin2026年10月31日 16:14:47国内旅游目的推荐5
上饶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四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持续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我市第四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上饶自游空间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6年6月,接单位移送线索,上饶自游空间旅行社有限公司线上发布“黄山3天2晚精品游”宣传行程、接待标准,与线下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发布不实信息误导旅游者。

上饶自游空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其改正,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9元、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周某某作出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洪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导游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接上级转办线索,小红书账号“大野的户外旅行”涉嫌违规从事旅游经营。经查,该账号由洪某运营,在线发布包价旅游路线、旅游包车、定制游等信息招徕旅游者,洪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另查明,婺源县4名导游在明知洪某无旅行社经营资质情况下,接受其委托提供导游服务,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洪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婺源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洪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40元、罚款10500元;4名导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依据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分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

邱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3月,广信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灵山景区执法检查时发现,邱某某正在带团提供导游服务,无法出示导游证。经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核验,其未取得导游证。

邱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广信区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玉山县玉水青山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6年3月24日,玉山县玉水青山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团队赴大觉山景区,该公司计调吴某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朱某提供导游服务。

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5月,玉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1.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上饶市南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案

2026年8月,弋阳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日常检查发现,上饶市南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部分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保存期不足两年。

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弋阳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周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8月,余干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在琵琶湖景区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周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为散客提供有偿导游讲解服务,收取服务费298元。

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10月,余干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饶文旅之声

初审:董思琴

复审:胡   晨

终审:周子娟

签发:谢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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