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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旅游只能由旅行社承接吗?

admin2026年10月28日 11:14:23国内旅游目的推荐6
研学旅游只能由旅行社承接吗?

“旅游独角兽”公众号近日刊发《从处罚案例探析研学旅游为何只能由旅行社承接》一文,核心结论是:研学旅游必然涉及旅游业务,承办主体只能是旅行社,教育机构等主体组织即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文章引用了11部门意见、《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四川省旅游条例》及成都两起处罚案例作为支撑。

这个结论在实务中有一定代表性,但笔者认为,该文在概念使用、法条理解和案例定性上,存在几处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研学旅行”的定义

文章开始,就引用了2016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其规定“承办方应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但,该标准已于2025年被文化和旅游部修订为《研学旅游服务要求》(LB/T054-2025),《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已于2025年5月19日废止。

两版推荐性标准使用内容不同。《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适用于……旅行社和教育机构”;《研学旅游服务要求》(LB/T054-2025)调整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开展的研学旅游活动”。可见,《研学旅游服务要求》(LB/T054-2025)规范的对象仅是旅行社的经营服务行为,而非研学旅行的全部组织形式。

对于“研学旅行”权威界定的依据,应当是2016年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该文件的具体定义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

因此,研学旅行是一项教育活动,组织主体是教育部门和学校。并且,《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还具体规定:“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但须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自行开展”四个字就已经否定了“只能由旅行社承接”这个定型。并且,2024年《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286号(教育事业类212号)提案答复的函》也有明确:“我部对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学校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管理”。

综上,“研学旅行”在性质上首先是一项教育活动,而非单纯的旅游产品。它可能包含交通、食宿等旅游要素,但这些要素是教育活动的保障条件,不能据此将整个活动定性为旅行社业务。

二、《旅游法》管的是“旅游活动”

文章引用《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七条,试图论证“未取得旅行社许可从事研学即违法”。

但,文章忽视了一个关键的适用前提——《旅游法》第二条。《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因此,《旅游法》管什么,取决于它是否在实质上构成“旅游活动”,而不是取决于它被贴上了什么标签。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的教育活动,组织主体是学校,目的是完成教育教学内容,性质上属于教育活动,不能仅因其包含交通、食宿等要素,就直接等同于《旅游法》上的“旅游活动”。

2026年9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明确表示:“研学实践不是旅游,而是给孩子们上一门独特的课程。”

如果教育主管部门自身都将研学实践定性为“课程”而非“旅游”,那么用《旅游法》的旅行社许可规则去反向覆盖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在逻辑上就缺少了前提——一项活动首先得被认定为“旅游活动”,才谈得上是否适用《旅游法》的许可规定。

三、案例本质处罚的是“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文章把成都两起案例称为“研学旅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并据此得出“研学必须由旅行社承接”的结论。

但是,《成都发布研学旅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2026年第8期)》的开篇即阐明了执法目的——“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而文中所引用的两起案件定型分别是“某教育管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研学旅游案”和“某教育咨询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重点集中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案例一中,该公司提前设计“泰北慈善游学”行程,以12800元/人的包价收取费用,因报名人数较少等原因并未实际组织出行,处罚的事实基础是“招徕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行为本身。案例二中,该公司通过小程序发布“新疆游学亲子营”,以总价收取77700元,并且已经委托了有资质的旅行社负责接待,但仍被处罚。某教育管理公司、某教育管理公司不是教育部门和学校,不是组织研学旅行活动的适格主体,其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理当受罚。

如果“研学必须由旅行社承接”是处罚逻辑,那么案例二中的公司已经委托了旅行社,为什么还被罚?因为处罚的逻辑不是“你没有让旅行社承接”,而是“你作为一个教育咨询公司,自己实施了招徕、组织、定价、收费等旅行社业务行为”,委托接待并不能豁免招徕组织行为本身的许可要求。

文旅部近期的通报进一步印证了这一逻辑。2026年7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年第四批)》,集中通报了14起研学旅游违法违规案例。这些案例的标题分别是“未经许可接待研学旅游团队案”、“非法招徕学生参加研学旅游案”、“以研学机构名义组织研学旅游案”、“未经许可发布研学旅游产品案”、“未经许可组织研学旅游案”等,违法行为都是“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未经许可接待研学旅游团队”,处罚依据均为《旅游法》第二十八条。通报导语写得很清楚,整治的是“从严查处包价旅游类研学旅游存在的虚假宣传、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因此,文旅部门查处的是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干了旅行社的活——招徕、组织、定价、收费、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成都案例本质上是“以研学为名、行旅行社业务之实”。把这类案件的违法性,反推为“研学旅行只能由旅行社承接”的普遍规则,是把“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行为,当成了“羊肉本身只能由狗肉铺卖”的规则。

四、正常研学活动与“出境”“高收费”几乎无关

文章始终在论证“研学旅行只能由旅行社承接”的必要性,但如果《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文件本身,认真研读就可明白“出境”和“高收费”等情形与“研学旅行”的目的和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第一、研学旅行的课程定位是“就近、乡土”。文件明确要求“学校根据学段特点和地域特色,逐步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体系”。地方执行中,这一原则被进一步细化为“小学以县内为主,初中以市内为主,高中以省内为主”,确需突破的,“小学不出市,初中不出省,高中不出国”。一个以“乡土乡情”、“县情市情”为基本定位的活动,常态就不可能是出境游学。出境研学如果被包装成“学校组织的研学旅行”,其已经不是研学旅行。

第二、研学旅行的“公益性原则”。文件规定:“研学旅行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多地落实文件时进一步明确“对家庭困难学生、残障学生要减免费用”、“坚持按成本收费,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如,北京市教委在落实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合理核算成本,确保研学旅行活动公益性原则。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任何利益”。这意味着,文件预设的研学活动,收费应当是低成本、成本分担、困难家庭可减免的。一个动辄收费数千甚至上万的“研学产品”,在费用结构上就已经偏离了“公益性原则”,它更像是一个商业旅游产品,而不是教育活动。

第三、研学旅行纳入教学计划。至于成都案例中“因报名人数不足并未实际出行”等情况,本身就说明这类活动是按商业逻辑运作的——达到一定人数才成行,人数不足则退费取消。而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的研学实践活动,是按教育计划运作的——纳入学年安排,不以“够不够人数”作为是否开展的条件,困难家庭学生也不因经济原因被排除在外。两者在运作逻辑上的差异。

如果一个所谓的“研学”活动,是出境的或者是收费数千甚至上万的,并且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招徕、以包价形式收取费用的,那么它在实质上更接近《旅游法》上的包价旅游产品,而不是《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所定义的学校教育活动。这类活动由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来经营,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处罚是正当的。

因此,成都案例中被处罚的原因,是因为其脱离了“教育活动”的特征,实际是“旅游经营活动”。不能反过来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案例,去论证“教育活动只能由旅行社来做”。

五、结论

回到标题的问题:研学旅游并非只能由旅行社承接。研学旅行首先是教育活动,旅行社是重要的服务提供者,但不是唯一的组织主体。

笔者并不否认,当前研学市场存在大量乱象,需要依法整治。成都和文旅部的处罚案例,在“打击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这个层面是正当的。但整治的对象应当是具体的违法行为——谁在无证招徕、谁在虚假宣传、谁在收取包价费用却不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把“研学旅行”整体划归某一个行业垄断经营。真正需要禁止的,是没有旅行社资质却实施招徕、组织、定价、收费的旅行社业务行为,而不是禁止教育机构参与研学旅行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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