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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安徽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第十三批)

admin2026年10月23日 21:13:16国内旅游目的推荐8
安徽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第十三批)
案例一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6月,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线索移送函,周某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名称为“九华山九华大佛白云洞观音祈福法会三日游”的线路产品招徕游客,费用包含交通、门票、住宿、用餐等项目并以总价支付。经核查,周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发布的线路产品未受相关旅行社委托,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旅行社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不得开展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任一环节经营活动。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缺乏规范服务管控、完善风险保障与责任承担机制,将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置于隐患之中,属于旅游市场监管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广大游客在选购旅游产品请选择正规渠道与平台,主动核验旅行社经营资质,妥善保存交易、沟通凭证,有效防范消费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2026年6月,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导游蒋某通过个人闲鱼平台账号发布“旅游攻略定制私人向导¥500”、“黄山私人定制导游服务¥600”等多条产品。经立案调查,蒋某通过闲鱼平台共售出一条提供导游服务的产品并按约定为游客提供了导游服务,获利500元。蒋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网络平台不是监管“灰色地带”,导游从业人员在闲鱼等社交平台发布私人向导、定制导游服务信息,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接导游业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典型的通过网络平台私自招徕并执业的违法行为。广大导游应当引以为戒,不得借助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导游服务招揽信息,私自接单提供导游服务。文旅部门将持续开展网络巡查,精准排查线上涉旅违法线索,对通过互联网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案例三
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6年3月,游客投诉反映导游梁某在带团过程中向团队游客兜售土特产。经立案调查,梁某接受黄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为其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带团过程中梁某向团队游客推销售卖黄山烧饼、茶干等土特产。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黄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导游执业期间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这是法定执业红线。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极易引起游客反感,影响游客的旅游体验。导游从业人员切勿心存“小额售卖不会被查处”的侥幸心理,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游客在行程中如遇导游违规兜售、变相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问题,可妥善留存照片、票据等相关证据,及时向文旅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6年4月,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关于购物补充协议使用“购物场所无假货,产品均为经过旅游局认定的合格产品”等话术。经查,该公司以虚假信息为噱头,误导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对相关责任人员苏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编造不实认证、虚假承诺等话术误导旅游者。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涉及购物安排的,应当清晰载明购物场所的具体名称、服务内容及参观停留时长等信息。同时规范合同签订流程,重点做好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内容的审核,切实保障游客的知情权,自觉维护公平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五
导游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2026年7月,导游陆某接受安徽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其“黄山两日游”行程提供导游服务。在带团过程中,陆某向游客推销用餐时表示“导游靠吃饭挣钱”,并收取部分客人餐费。经查,陆某在未告知游客实际餐费标准的前提下,以明显低于所收取餐费的价格与餐厅订餐,赚取价差,欺骗旅游者消费。陆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导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旅行社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导游执业必须恪守诚信底线,严禁以隐瞒价格、赚取差价等方式欺骗游客消费。旅行社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委派导游的日常教育和全程监管,规范行程内餐饮等消费项目的管理,杜绝导游在服务过程中借机牟利。广大导游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规范执业行为,如实告知游客消费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六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案

2026年6月,游客通过12345热线反映其一行报名参加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行程,对行程中旅行社安排的线路不满意。经查,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与旅游者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开展组团业务的法定要求。本案中旅行社组织旅游却未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行程相关约定缺乏书面载体,一旦发生行程纠纷,极易产生争议、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对于旅行社而言,不能简化业务流程、忽视合同签订环节;游客在参团时要主动索要旅游合同,仔细核对行程安排等内容,并妥善留存合同、付款记录等相关凭证,如遇旅行社拒签旅游合同的情况,可及时向文旅部门反映。

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黄山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编辑:隋文进

校对:刘   田

初审:吴   迪

终审: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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