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行社宣传旅游产品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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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宣传行为,维护良好旅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制定旅行社宣传旅游产品负面清单。
请广大经营单位对照清单全面自查自纠,依法依规开展产品宣传;提示广大游客注意甄别,选择合法合规旅游产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通过广告、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短视频、直播等渠道宣传、招徕、组织旅游活动,如车友会、俱乐部等无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却以盈利为目的,打包统一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景区门票、行程策划。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旅游广告,如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而宣传出境旅游产品。未经登记备案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分支机构。

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宣传旅游产品,以“不合理低价”“零团费”“负团费”“免费游”“低价游”“零元购”等为噱头发布广告,诱骗旅游者,并可能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利用模糊用语、夸大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误导旅游者。包括但不限于: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文旅补贴”“政府补贴”“景区补贴”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虚构行程内容、夸大服务标准、虚假折扣;使用与实景不符的景点视频、图片,虚构旅游服务效果。在旅游行程单中使用“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强制或变相强制旅游者购买非必要的附加服务或产品侵害游客权益。在旅游产品宣传中设置强制购买条件或隐性消费陷阱,诱导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参加自费项目。
发布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内容的旅游广告。将红色旅游娱乐化、庸俗化的不良营销宣传。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在宣传中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在宣传中未明确旅游活动中的重要限制条件、安全注意事项、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等关键信息。以“年龄附加费”“地域附加费”等名义暗示额外收费,隐瞒可能影响旅游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签订新版旅游合同,或以口头约定、电子白条、简易协议替代正规合同。
来源:乐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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