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第十二批)| 皖美宝藏小城临泉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变相强迫购物案
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宣州区分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4个旅游团队共70名游客赴越南、老挝开展旅游活动。该分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将游客转由同样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承接并办理出境旅游相关事务。本次出境行程未按规定配备专业领队全程陪同,仅安排分公司内部普通工作人员随团。行程中安排游客进入境外购物场所,通过限制离开等方式变相强迫购物。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宣州区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8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宣州区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700元、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盛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文旅行政管理部门。
出境旅游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事项,取得相应业务许可是经营出境游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无资质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既严重扰乱旅游市场准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又因缺乏专业人员、安全保障机制和境外应急处置体系,使游客在境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无从保障,一旦发生突发状况、安全事故,游客将陷入求助无门、维权困难的境地。不签订旅游合同、违规转委托无资质主体、不配备专业领队、变相强迫购物等一系列违规操作,层层压缩游客权益空间,既触碰法律红线,也违背行业诚信底线,严重损害旅游行业整体形象和公信力。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旌德县某经营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维系客户关系、促进产品销售,采取“购买产品赠送旅游服务”的营销手段,招徕、组织了80余名游客参加“铜陵市永泉小镇旅游活动”。其预先安排行程,直接提供了车辆、餐饮、游览等服务,全程主导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接待,实质已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旌德县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7月,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旌德县某经营部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经营部以“购买产品赠送旅游”为名招徕游客,看似游客“免费”出游,实则旅游费用已包含在产品销售利润中。该经营部通过组织旅游活动间接获取商业利益,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无论名义是“赠送”“回馈”还是“免费体验”,只要实质性地组织、招徕游客并提供多项旅游服务,即构成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组织者缺乏旅行社责任险保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者个人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甚至因无力赔偿而陷入债务困境。游客的伤亡赔偿完全依赖于经营者个人偿付能力,极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
案例三: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安徽泾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四川大全景双高/双动8日游”旅游活动。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游客必须参加“九寨沟观光车90元/人”“乐山耳麦20元/人”“康定情歌观光车90元/人”“峨眉山、报国寺门票8元/人”等付费旅游项目。上述项目均属于需要游客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本应由游客自主选择是否参加,但该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以“必须消费”的名义,要求游客必须参加,将另行付费项目变相设置为强制消费项目,剥夺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安徽泾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7月,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安徽泾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行付费项目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另行付费项目的名称、价格、内容、时长等信息如实告知旅游者,由游客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不得以“必须消费”“景区要求”“不参加无法游览”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参加。该旅行社在合同中将观光车、耳麦、门票等项目标注为“必须消费”,意味着游客若不接受这些另行付费项目,就无法签订合同、无法参加旅游活动。这种将另行付费项目与参团资格捆绑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典型的强制消费行为。
案例四: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6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某抖音账号发布多条带领旅游团队游览的视频,宣传其为导游并公布联系方式。经初步核查,其未取得导游证。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随即将线索移送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进一步核查。经查,罗某未取得导游证,受江苏某旅行社委派,为其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讲解、向导等服务。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7月,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罗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江苏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本案是线上巡查发现线索、市县联动落地核查、线上线下结合取证、全链条追究责任的典型执法案例。任何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无论具备何种讲解能力或带团经验,均不得从事导游活动,网络平台发布带团视频、公布联系方式、招揽游客,均属公开执业行为。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负有审查导游资质的法定义务,委派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五: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提供导游服务案
导游曾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接受金某某委托,为其组织的30名游客“广德一日游”活动提供全程导游讲解及随团服务。曾某某在明知自身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仍接受其个人委托提供导游服务,属于典型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行为。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6年2月,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曾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例。曾某某作为持证导游,漠视导游执业规范,接受无资质个人的委派提供导游服务,不仅自身构成违法,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无旅行社委派的“私导”服务,无法获得正规旅游合同保障,一旦发生行程变更、服务纠纷或安全事故,将陷入维权困境,同时也会损害导游行业以及旅游行业的整体形象。
案例六:组织境外旅游未安排领队、以购养游,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案
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组织31名游客参加“老挝七日游”行程。该分公司未按要求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领队随团出行;同时,该分公司为压缩经营成本、牟取不当利益,支付给地接社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行程中,游客普遍反映地接服务质量差,景点游览时间被严重压缩,反而在购物店长时间逗留,购物体验差、行程满意度极低,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该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暴露出部分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重利益、轻安全、轻服务的突出问题。出境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保障游客境外安全、协调行程纠纷、维护游客权益的关键环节,未安排领队会导致游客在境外遭遇问题时求助无门、维权困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低于成本价操作看似降低了旅行社经营成本,实则必然导致地接社通过强制购物、压缩景点游览时间、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弥补成本缺口,最终损害的是游客的出行体验、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境外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旅游行业整体信誉。
案例七:旅行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案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郎溪营业部系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服务网点,该服务网点擅自以营业部名义对外宣传招徕,组织游客参加“常州一日游”活动。该网点负责人自行规划完整行程,直接联系并安排车辆、景区门票、餐饮等全套旅游服务,全程主导团队的组织与接待工作,实质超出服务网点法定经营范围。该服务网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5月,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郎溪营业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服务网点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旅行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的典型案例。《旅行社条例》规定,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该营业部作为服务网点,无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经营资质,擅自组织旅游团队、提供全程服务,属未经许可经营业务。这不仅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挤压合法旅行社生存空间,且因其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未投保责任险,无法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和风险兜底。
案例八: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5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抖音账号“宣城包车游”发布了多条带领旅游团队进入桃花潭景区游览的视频。经初步核查,张某系A旅行社委派。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线索移送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开展进一步核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旅游团队在桃花潭景区内游览的监控录像与购票记录。监控录像显示,4月16日张某带团并提供讲解服务,购票主体为A旅行社,购票信息中的导游信息栏登记为张某。经泾县文化和旅游局查明,张某在未取得导游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导游活动并收取服务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泾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相关线索,依法移送至A旅行社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导游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网络平台绝非法外之地。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不仅难以保证服务质量,还极易引发兜售物品、强制消费、甩团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旅行社要压实主体责任,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广大游客通过网络平台选择旅游服务时,务必仔细核验经营者及导游资质,规范签订旅游合同。若遭遇无证导游或强制消费等问题,应及时留存影音、票据等证据,主动向文旅主管部门投诉维权,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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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宣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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