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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公司团建旅游自费浮潜溺亡,为何不算工伤?

admin2026年10月13日 03:18:4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5
上海三中院:公司团建旅游自费浮潜溺亡,为何不算工伤?

参加公司的旅游活动自费浮潜项目发生溺亡,不属于工伤

上海索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二审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行终67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普陀人社局和普陀区政府依法分别具有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普陀人社局在收到索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程序合法。

普陀区政府在收到索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受理、审查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俞某雷参加涉案活动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首先,从涉案活动的性质来看,出行前索某公司与途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索某公司称涉案活动旨在考察泰国当地相关产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安排了相应的行程。

其次,从涉案活动参加的人员来看,索某公司组织的人员还包括了员工家属,涉案活动与索某公司诉称的因工作需要外出活动不符。

最后,从导致俞某雷发生溺亡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明显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亦未强制员工参加,且与工作原因无关。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普陀人社局认定俞梦雷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普陀区政府所作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索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索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对普陀人社局和普陀区政府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之子俞某雷在上诉人组织的旅游中在泰国沙美岛参加浮潜自费游玩项目时发生淹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也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俞某雷参加的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第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工伤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条例》制定的宗旨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XXX疾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从上述这些规定来看,均在更好地执行《条例》,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虽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视为工作原因,但也均明确规定了要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这也是工伤的性质所定的。

纵观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之子俞某雷外出活动的情况来看,虽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费用、行程均为单位负责,但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而从导致俞某雷发生溺亡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明显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亦未强制员工参加,更与工作原因无关。

并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视为与工作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综合认定。

所以俞某雷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与工作原因无关。

普陀人社局认定俞梦雷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普陀区政府所作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索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关系图⬇️

律师简介

周清华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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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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