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市场】以案释法:乌兰察布市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2026年5月,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托联合执法检查排查出的问题线索,对山西春秋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旅游分公司开展专项核查。经查,该分公司在2026年5月3日组织的黄花沟一日游团队旅游活动中,违规选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接旅游客运服务,存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违法情形。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违法事实予以认定,确认当事人行为违反旅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山西春秋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旅游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5月,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责令该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分公司直接负责人谢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旅行社违规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旅游违法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符合服务标准的供应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涉案分公司作为正规旅游经营主体,明知无营运资质的旅游用车不符合旅游客运经营规范,仍违规选用不合格供应商承接旅游团队运输服务,不仅违反合法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更极大增加了游客出行安全风险,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游客权益受损等各类问题,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而言,供应商资质审核是旅游经营的关键环节,直接关乎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出行安全。各旅行社及分支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供应商筛选、审核、管理制度,所有旅游配套服务均需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服务规范的供应商处采购,坚决杜绝选用无资质、不合规的供应商及产品服务,严守安全生产和合规经营底线。
对游客而言,参与团队旅游出行时,要主动关注旅游用车、接待服务等配套资源的合规性。若发现旅行社使用无资质车辆、违规选用不合规服务供应商等问题,要及时留存证据,向文旅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主动维护自身人身安全和合法消费权益,自觉抵制各类不规范的旅游经营行为。

2026年6月,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酒店楼下待集合的旅游团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核查发现,某保险公司员工李某,在未取得任何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自身工作便利,私自对外宣传、招徕、组织10名游客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经查,李某本次拟组织的旅游活动最终未实际出团,其已全额退还游客所有团费,无实际违法所得。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6月,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责令李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个人无资质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经营性旅游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资质不得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并非合法旅游经营从业人员,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私自开展旅游宣传、招徕和组织业务,即便未实际出团、无违法所得,但其已经实施了经营性旅游招徕组织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对社会各类主体而言,旅游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存在“临时组团”“个人帮忙组团”的合规豁免情形,切勿因无违法所得、未产生实际损失就抱有侥幸心理,私自开展旅游经营性活动。广大群众及行业从业者需明确,从事旅游招徕、组织、接待等经营性业务,必须办理正规经营手续、取得对应资质,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对游客而言,参团出游时务必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拒绝个人私下组织的无资质旅游团。要主动核实经营主体资质,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切勿轻信个人私下宣传的旅游产品,避免因选择无资质组团主体,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出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遭遇纠纷后难以有效维权。



2026年3月,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开展日常现场执法检查,对乌兰察布市集宁鑫刚皮革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中发现,该旅行社未按规定在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应银行担保。针对该违规问题,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向该旅行社下达整改要求,责令其7日内完成整改、补齐保证金或提交合规银行担保。2026年4月2日,执法部门对该旅行社整改情况开展复核检查,确认其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持续存在未按规定缴存、补足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乌兰察布市集宁鑫刚皮革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拒不落实监管整改要求,未依规履行质量保证金缴存义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乌兰察布市集宁鑫刚皮革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4月,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拒不落实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违法案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法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赔付游客旅游服务纠纷、突发事故损失等,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防范旅游经营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法律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供等值合规银行担保,这是旅行社合法存续、合规经营的基础条件。涉案旅行社在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改正、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属于情节严重的旅游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
对旅游经营者而言,必须严格遵守旅游行业监管制度,足额依规缴存质量保证金,主动落实各项合规经营要求。旅行社要深刻认识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意义,杜绝漠视监管规定、拒不整改的行为,自觉规范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坚守行业经营底线。
对游客而言,旅游企业足额缴存质量保证金是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可主动了解企业保证金缴存情况,优先选择资质齐全、合规经营的正规旅行社,有效规避维权无保障的经营风险,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旅游权益。

2026年5月,察哈尔右翼后旗文化和旅游局在乌兰哈达火山景区开展常态化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排查发现内蒙古美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两日游旅游团队,违规使用无营运资质的旅游用车承接游客运输服务。为固定违法证据、查清违法事实,察哈尔右翼后旗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协同核查。经查,内蒙古美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旅游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选用无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提供旅游客运服务,存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内蒙古美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5月,察哈尔右翼后旗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曲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旅行社违规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旅游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择优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符合安全和服务标准的供应商,交通客运服务作为旅游出行的核心配套服务,必须由取得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及企业提供。涉案旅行社为压缩经营成本,疏于履行资质审核义务,选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接旅游团队运输业务,不仅违反旅游合规经营要求,还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严重损害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对旅游经营者而言,供应商资质审核是旅游安全生产、合规经营的关键环节。各旅行社要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供应商准入、审核、复核机制,坚决杜绝采购无资质、不合规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从源头防范旅游安全风险和经营违法风险,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对游客而言,出行过程中要留意旅游用车、接待服务等配套资源的合规性。如发现旅行社使用无资质车辆、选用不合规供应商等问题,可及时留存证据并向文旅监管部门举报,主动维护自身出行安全和合法消费权益。
来源:乌兰察布文旅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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