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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却跟团旅游,单位开除合法吗?

admin2026年10月08日 00:21:3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4
请病假却跟团旅游,单位开除合法吗?
人事合规 · 劳动法实务
请病假却跟团旅游,单位开除合法吗?
——"不诚信解除"的法律边界与实操要点
2026年10月
【案例引入】
员工提交了病假申请,人却在千里之外的旅游团里,还被同事拍下发到朋友圈……
单位以"不诚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和法院会支持吗?
结论先行:此类解除在司法实践中总体获得支持,但成败系于三个前提——
① 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② 劳动者行为与请假事由存在实质矛盾;③ 解除程序(通知工会)合法。
三者缺一,解除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用人单位须支付赔偿金。
一、单位凭什么解除:法律依据是什么?
病假期间跟团旅游,若劳动者在申请病假时隐瞒了出行计划、或虚构了病情严重程度,即构成对请假事由的虚假陈述。用人单位的解除路径主要有两条:
路径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此类案件最常用、也最直接的路径。
路径二:若规章制度中无明确条款,单位可能退而求其次,援引《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诚实信用原则"作概括性认定,但举证难度明显增大。
【路径评析】
有利因素:第三十九条是法定即时解除权,据此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不利因素:以"严重违反"为前提,且用人单位对解除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可能抗辩"外出系经批准、未影响休养",单位须以证据证明行为与请假事由的矛盾。
需要特别提醒:解除的法律基础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诚信"只是对行为的定性,并非独立的法定解除事由。该路径成立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劳动者行为确属"严重"。
二、跟团旅游算不算"严重违纪"?
病假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患病而豁免其劳动义务、给予其健康恢复的假期。劳动者行使病假权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病休期间以恢复病情为目标。司法实践对"病假期间外出旅游"的认定,核心看两点:一是行为与请假事由是否矛盾,二是行为是否超出病假期间适度活动的合理范畴。
(一)支持解除:构成严重违纪的裁判
我们梳理了近年多起生效裁判,法院认定构成严重违纪的说理高度一致:
案号 / 来源
关键事实
裁判要旨
(2024)苏01民终16767号(南京中院·入库案例)
病假期间多次高铁出行、跨省参加演唱会
病假申请弄虚作假视为旷工,解除合法,驳回上诉
(2026)沪0109民初403号
病假期间赴北京旅游,朋友圈记录为证
实际行为与请假事由存在矛盾,超出审批病假时预期的合理范围,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2023)粤1971民初18634号
休病假期间外出送外卖兼职
存在使病情恶化或延长康复期的风险,违反诚信原则,属严重违纪
(2024)沪0151民初8795号
谎称无法下地,实则外出搬运货物
外出地点、频次、活动已超越病假期间适度活动的合理范畴,解除合法
(2022)京0108民初8102号
病假期间工作时间与同事聚餐
员工手册明文禁止"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或从事不相符活动",制度明确,解除合法
(2025)京0113民初23312号
提交虚假病假材料
制度经民主程序并公示,该行为已达可解除的严重程度
(2025)苏0113民初9693号
自述书承认病假证明虚假,员工手册学习确认表有签名
可证明其已知晓制度内容,解除合法
【小结】
裁判规则:劳动者虚构病情或隐瞒关键信息申请病假、在病假期间从事与休养目的明显不符的活动(旅游、兼职、高体力活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法。
(二)反向裁判:单位并非"想开就能开"
但司法实践同样划出了清晰边界。以下情形中,单位解除被认定违法:
来源
案情要点
裁判结果
北京2024年度十大仲裁典型案例之五
病假属实、多次配合调查,单位九次通知配合调查
解除违法,支持劳动者仲裁请求
江苏2024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四
劳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三乙医院病假证明,单位机械要求三甲医院证明
单位过分强调申请条件,以旷工解除违法,须支付赔偿金
北京三中院涉休息休假权典型案例之六
劳动者因先兆流产迹象休病假,病假属实且合理
单位拒假并迳行解除,构成违法解除
(2024)鲁14民终622号(山东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以业绩未达标等为由解除,超出合理范围
未达严重违纪程度,属违法解除
【边界提示】
分界线在哪?三个关键变量:
① 病假是否真实——有无真实诊疗记录、病情是否达到请假程度;
② 旅游活动强度与病情是否矛盾——跟团旅游通常含长途交通、景点游览等高体力活动,与"需休养"的请假事由明显相悖;
③ 劳动者是否隐瞒出行——用人单位询问时是否如实告知。
其中①③是"不诚信"认定的核心,②是"与休养无关"认定的核心。
三、规章制度: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缺一即不能作为解除依据。
规范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依第八十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规要点】
有利因素:规章制度将"病假弄虚作假""病假期间从事与休养不符活动"明确列为严重违纪情形,可直接作为解除依据,减少个案认定的不确定性。
不利因素:若规章制度未明确此类情形,单位只能依赖"诚实信用原则+劳动纪律"的概括性认定,举证难度大增。
审查重点:"已公示告知"(员工签收确认)与"民主程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是司法审查的重中之重。
四、胜败手:法院怎么审、单位怎么举证?
综合支持向与反向案例,法院审查此类解除是否合法,通常围绕以下要件逐项比对:
审查要件
规范含义
举证责任
①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已公示告知
职代会决议、会议纪要;员工签收单、培训签到表、入职须知
② 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行为与请假事由实质矛盾、达到严重程度
病假申请材料;出行记录、车票机票信息、朋友圈、视频;谈话记录与自认
③ 解除程序合法
单方解除前事先通知工会
通知工会的记录、工会意见、解除通知书送达凭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支持解除的案例中,单位普遍提交了制度公示证据与行为矛盾证据;败诉案例中,单位多败在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或行为矛盾证据不足。
五、单位实操五步走:制度先行、证据留痕、程序合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结合裁判经验,合规操作可归纳为五步:
第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在《员工手册》中明确病假诚信义务:病假申请弄虚作假、病假期间从事与休养明显不符的活动(旅游、兼职等)属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制度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留存民主程序记录。
第二步:公示与签收 新员工入职发放制度并签收确认;在职员工通过培训签到、内部系统公告等方式公示,留存书面证据。
第三步:病假核查适度 对病假申请存疑时,可要求提供诊疗记录、必要时要求至指定医院复查,但核查应合理适度,不宜给劳动者治病休息造成负担——北京袁某案提示:九次通知配合调查超出合理范畴,反被认定违法解除。
第四步:固定证据 发现劳动者病假期间外出旅游后,及时固定出行记录(车票机票、朋友圈、视频)、谈话记录、劳动者自认等证据,再作解除决定。
第五步:程序合规 解除前事先通知工会并留存记录;解除通知书应列明具体违纪事由与所依据的制度条款,避免笼统表述——有案例提示:通知书仅笼统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未列明事由,被认定违法解除。
结语:两造视角与风险提示
对用人单位:宜先核查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签收,再固定劳动者病假期间出行的客观证据与自认,解除前通知工会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具体事由。切勿在证据未固定、程序未履行时"先发制人"。
对劳动者:若病假属实、外出未影响休养,或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可主张解除违法并请求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针对制度合法性、行为矛盾性、程序合规性逐项抗辩。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规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各地裁判尺度存在差异,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制度文本;医疗期计算、病假工资标准等地方性规定因地区而异,建议结合所在地规定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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