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关系的订立(二)旅行社与旅游者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告合同订立
案例黄金周前,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明确了参团的旅游线路、出团时间、参团人员,但住宿、餐饮、往返交通等服务尚未敲定。几天后旅游者告知旅行社,由于家事无法继续行程,旅行社同意行程取消,但同时要求旅游者赔偿旅行社的损失900元。
旅游者拒绝承担赔偿损失,理由是尚未与旅行社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则是坚持要求旅游者承担损失,理由是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已经订立,旅行社还提供了损失凭证。
一、包价旅游合同订立(成立)要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就参团旅游服务环节达成合意,双方的合同关系自然订立,对此不会有过多的争议。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部分服务环节已经达成一致,但还有吃、住、行、游等具体的服务尚未明确,在此情况下,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是否已经订立了合同关系存在争议也就不足为奇。正因为如此,当旅游者取消行程,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赔偿损失,旅游者予以拒绝似乎也可以理解。
其实,旅行社与旅游者的争议核心,就是双方的旅游合同是否已经订立:如果合同关系已经订立,旅游者就应当承担因取消行程给旅行社带来的损失;如果合同关系尚未订立,旅游者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合同订立(成立)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是一部鼓励交易的法典,对于合同订立(成立)持较为宽松的态度。司法解释因此规定,只要符合“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就认定为合同已经订立(成立)。这样的规则,在认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是否订立时同样适用。
至于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吃、住、行、游等服务环节产生的纠纷,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组接团的通常标准、交易习惯予以确认并处理。
三、旅游者解除合同要赔偿损失
对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双方的约定已经明确了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旅行社与旅游者,旅游线路、出团时间、参团人数也已经明确,尽管其他服务细节尚未约定,但仍然可以认定包价旅游合同已经订立。
既然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订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解除合同,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只要旅行社提供的损失凭证合理且必要,900元的损失就应当由旅游者承担。
事实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把双刃剑,假如上述案例中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是旅行社,旅行社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能以双方合同关系尚未订立为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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