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第十一批)
案例一:旅行社未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6年4月,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签名系打印体,未由旅游者本人手写签名或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形式,且合同未加盖旅行社公章,属于未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依法签订真实、完整、有效的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前置义务,也是明确旅游服务权责、保障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虚假签字、未加盖公章的无效合同,无法保障旅游服务履约效力,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将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各旅游经营主体需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旅游合同签订、盖章、留存全流程管理,杜绝无效合同、虚假合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安全规范的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案
2026年4月,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机调阅亳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发现,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第十三项“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旅游合同是保障旅游者权益、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定文书,标注官方旅游监督投诉电话是旅行社合规经营的基本义务。部分经营主体轻视合同细节,隐瞒官方维权渠道,极易造成游客维权无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广大旅行社须引以为戒,严格对照规范旅游合同文本,补齐法定必备条款,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三:旅游者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6年5月,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机调阅亳州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份“北京五日游”旅游合同发现,旅游者未在合同上签名。经调查核实,发团前旅行社仅通过微信督促游客签约,未组织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上签名确认。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依法签订真实有效的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法定经营义务,是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责的重要依据。在旅游者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期间虽通过微信督促游客签约,仍不能免除旅行社法定签约责任。各旅游经营主体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旅游合同签订制度,做到先签合同后发团,切实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四:滁州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案
2025年11月,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线索,反映滁州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经查,滁州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依法按期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合规银行担保,这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企业接到整改要求要及时落实,拒不改正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广大文旅经营主体要绷紧守法经营这根弦,切勿漠视法律规定、抱有侥幸心理,守住合规经营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案例五:滁州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与游客签订合同以及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2026年5月,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12345热线举报,反映旅游者参加滁州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旅行团未签订旅游合同。经查,滁州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组织的“三峡汽车四日游”行程中,与其中部分游客未签订旅游合同,与部分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应当依法与游客签订规范旅游合同,完整填写法定必备内容。游客参团务必主动索要并核对旅游合同,妥善留存相关凭证,遭遇合同缺失、要素不全等情况,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不签订或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必将承担法律责任,严守合规底线才是旅行社长久经营之本。
案例六:滁州市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6年7月,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来安县文化执法大队移送的违法线索,反映滁州市某旅行社在组织的旅游行程中,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经执法人员核查,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包含导游服务项目,且合同载明的导游服务人员为赵某。经查实,赵某系该旅行社随团服务人员,未依法取得导游证,不具备合法导游从业资质,却被旅行社指定全程提供导游服务。组织本次旅游行程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作出对该旅行社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由属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案处理。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安排未取得导游执业资质的人员提供导游讲解、行程统筹等专业导游服务,不得在旅游合同中虚假标注导游人员信息、违规指派无证人员上岗。本案实行“企业 责任人”双罚模式,精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人员监管责任,警示各旅游经营企业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依法合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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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滁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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