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诸鸣:景区活动区域水深不超过1m,就不用设置防护栏杆,准确吗?
今日在上网的时候,刷到导游小黑去年讲解视频,里面听到这样的描述“西湖边上为什么没有栏杆?但凡不装栏杆的地方,有明确规定,水位不能深过1m,也就是有不装栏杆的地方,你放心,水位一定1m以下。”事实上,我个人认知也是这样的。但我突然发现好像也找不到相关的文件去佐证它,于是我又找了自己之前创5A的资料,发现是有部分资料说安全护栏的,但是具体的数值规定是没有的。看来还是学艺不精呀,不过,每个景区面临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不会的就学习呗。通过找资料我发现,至少证明小黑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同时,也分享给行业同仁,如果你也不知道的话。倘若你也有相关其他的意见,欢迎交流。
首先,我先说结论: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当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就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水深条件:近岸2.0米范围内,常水位水深 ≥ 0.70米。
岸高条件: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 0.50米,即便水深较浅。
底质条件:岸边为天然淤泥底的水体,比硬质底更危险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适用范围 | 核心地位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 GB 50352-2019 | 所有临空建筑与设施 | 基础通用标准 |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 GB55014-2021 | 所有园林工程建设 | 工程建设通用标准 |
公园设计规范 | GB 51192-2016 | 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 | 景区常用标准 |
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 CJJ/T 308-2021 | 湿地公园及涉水景区 | 水域专用标准 |
旅游景区安全防护设施基本规范 | DB51/T 2312-2017 | 四川省旅游景区 | 首个地方专项标准四川省政府 |
景区玻璃类观景设施安全规范 | T/CMES 37003—2022 | 玻璃栈道、玻璃桥等 | 玻璃设施专项标准 |
事实上,追根溯源,发现基本上所有的安全栏杆设置主要以《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如下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为准,不低于此标准规范。

对于相应场所高度数值是如何确定的,也有相关的解释:
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防护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发生坠落事故。根据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3岁~69岁中国公民的国民体质监测数据,我国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1.697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182m,考虑穿鞋后会增加约0.02m,取1.038m,加上必要的安全储备,故规定24m及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防护高度不低于1.05m,24m以上临空高度防护高度提高到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之处危险性更大,栏杆高度进一步提高到1.20m。
关于景区活动水域区域范围是否安装栏杆的水深限制,主要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的规定:在近岸2米范围内,如果常水位水深超过0.70米,就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那这些数值是如何确定的呢?
第3.5.1条解释:
7岁儿童的平均肩高为0.90m, 7岁以上儿童落水在0.70m的浅水区只要站立均可使胸部以上露出水面,7岁以下儿童一般在家长带领下游园,因此规定近岸2.00m范围内【两个人并排长度】的水深大于(含)0.70m时需设置防护设施。岸顶到水面高差超过0.50m,心理上会产生恐惧感。有淤泥的水体比硬质池底危险更大,需要设置防护设施控制安全隐患。
第3.5.2条解释:
依山傍水包括悬崖、峭壁或瀑布等地形险峻区域,可能造成游人安全事故区域周边的园路和活动场地,要设置安全防护护栏。
其他规定是采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规定,“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本条中护栏高度从可踩踏面开始计算,那么什么是可踏面?
即宽度和高度均达到规定数值时,方可确定为可踏面。
数值为多少呢?
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第3.5.3条解释:
儿童的行为控制能力较弱,为避免对儿童造成伤害,本条提出儿童活动场地及设施不应有尖角或硬刺。所以在景区内很多活动设施有尖锐的东西,从安全角度来讲就是属于安全隐患。

在《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中也有相关表述。


非淤泥底是指没有自然淤泥的硬质池底。7岁儿童的平均肩高0.90m,7岁以上儿童落水只要站立均可使胸部以上露出水面,7岁以下儿童一般均在家长的带领下游园,因此规定近岸2m范围内的水深不大于0.70m。设置汀步的地方应是水浅的地方,根据人体平均上身高度(不包括头部)为0.55m~0.59m,因此规定水深不应超过0.50m,即落水成人坐在水底,头部也可露出水面。人体尺度资料引自《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水深超过0.50m时,应在汀步石走向两侧加高池底以保证老人和儿童通过时的安全。从岸顶到水面如果高差超过0.5m会从心理上有恐惧的感觉,因此建议不应超过0.5m。如果自然水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需要考虑防护设施。 (2)游人不慎落入有淤泥的水体,会因淤泥造成安全隐患,因此要求必须有防护措施。
在《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中也有相关约定,但在新出版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也强制废止。

实际上,都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中进行了统一表述,不过在文旅行业中,个人还是更喜欢汀步这种表述,而不是驳岸。
当然,我只是找了部分文件,可能还有其他规范标准,个人认为上面说的规范是基础,其他的可能就看各省份,各相应得分监管部门要求。因为同样一份政策,在落实上,因为监管部门不同,要求也会千差万别。主要是景区的运营接受文旅、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林业等多部门监管。例如,大型游乐设施归市场监管部门管,森林防火归林草部门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如漂流、滑雪)归体育部门管。还是需要政府各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协同机制,在强化信息共享。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身高也在不断增长,标准可能在未来与时俱进,防护护栏高度在未来是否更新是值得探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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