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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admin2026年02月09日 14:47:42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行机制,提高基金投资绩效,实现基金政策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信保集团”)设立并管理,专门用于以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方式支持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持续支持”原则,主要投向省内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 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旅游产业项目及有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  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不得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和旅游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类项目。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资金筹集、项目库审定、 投放政策(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等)确定、绩效评价、政策性补助、财会监督等。

       基金管委会成员7人,其中:省财政厅3人、省文化和旅游厅3人、省信保集团1人。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基金管委会主任,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信保集团分管负责人担任基金管委会副主任。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设在省财政厅金融处,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  省信保集团确定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执行基金管委会决策和基金办指令;

开设基金专户,专账核算,按规定使用基金;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和具体运作规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负责基金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投放、投后管理等工作;

定期向基金办报告基金运营管理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基金管委会报告上年度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接受基金管委会的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基金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基金设立备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纳入基金备选项目库:

项目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基金备选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基金申报单位按指南要求提供文件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审定。基金管理人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旅游业发展规划等要求进行预审,并提交基金管委会会议审议。

项目入库。经基金管委会会议审定的项目纳入基金备选项目库。项目入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退出备选项目库。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基金办核实后,从备选项目库中清退:

项目因内外部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库要求;

项目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

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截留挪用、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基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逐步推进基金申报和备选项目库数字化转型、智慧化管理,实现网上办理、动态审核。

第四章基金投放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采用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方式,限于投向基金备选项目库内的项目,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基本要求如下:

(一)单个项目授信额度合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二)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不高于贷款投放当年1月1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从备选项目库优选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确认符合基金投放要求后,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协议,办理基金投放手续。贷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定期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基金管理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跟踪了解基金在投项目的经营(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及时做好贷款利息收取和本金回收工作。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基金办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当基金贷款不良率达到4%时,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做好不良贷款清收等相关工作,待基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恢复基金贷款投放。

第十六条  基金贷款本息损失风险由省信保集团、基金管理人按照3:7比例分担。基金管理人应当计提充足的基金贷款本息损失风险拨备金,并依法依规采取一切合理必要 措施防范违约风险,保障基金安全。省信保集团应统筹发挥担保和再担保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化解基金本息损失风险,保持基金规模稳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对省信保集承担旅游基金的政策性业务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参照上年旅游基金贷款利率与省信保集团净资产收益率差额影响的金额、实际投放情况、基金优惠政策、基金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管委会对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具体由基金办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基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如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情形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将对相关项目予以清退出库、终止合同、停止放贷并收回已发放贷款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单位项目申报,将其失信行为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处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基金办、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依法依规保守申报项目的商业秘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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