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喀纳斯景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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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杜 炼 审核: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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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喀纳斯景区公共安全、边境安全与生态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要求,现就景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与范围
除执行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机外,凡在喀纳斯景区内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的自然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须依法办理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时间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现有无人机所有者应在30日内完成登记;
2.本通告发布后新购置无人机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3.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更新备案信息。
三、登记备案方式
1.国家平台实名登记:无人机所有者、持有者须登录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简称“UOM”平台,网址:https://uom.caac.gov.cn )按照系统提示完成个人或单位信息注册,如实填报所有者身份信息、产品名称、无人机型号、序列号(SN码)、使用用途等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电子登记凭证,请下载打印后妥善粘贴于无人机机身醒目位置。
2.属地公安备案:完成“UOM”平台登记后,无人机所有者、持有者应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派出所备案。
四、景区飞行要求
需在景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须通过“原行网”微信小程序点击“我的”,再点击“飞行登记”模块完成实名登记。(咨询电话:400-111-090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及个人主动配合管理,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景区安全有序的游览环境。
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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