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逃票的是与非
对于这种单纯逃票入景区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却是一个难题,很难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从检票口之外的其他自然途径进入景区,并未干扰景区的管理秩序,对于非检票口进入景区自然途径,景区也未进行过任何管理,除了没有向景区付费之外,没有社会危害性。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对单纯的逃票行为无任何相应规定,因此也不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存在。另外从国家政策趋势角度看,因为旅游法规定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国家也在逐步推进国家景区免费制度(目前正在对重点景区进行),因此单纯的逃票行为,并不能因为没有向景区付费就解释为侵犯了景区的利益,当然采用伪造证件或单证方式从检票口混入的逃票行为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各大景区实行门票收费制度,缺乏合法的逻辑基础。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制度,我国的所有景区都属于全民所有。毫无疑问,无论是付费的国内游客还是未付费的国内游客,身份都是国家的主人,主人付费参观自己的景区却要付费,逻辑上解释不通。逻辑上能解释通的是景区里提供各种服务的服务商是可以收费的,通过收费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而景区的维护资金应当由国家财政支出,而国家财政的来源之一就包括国民的纳税,因此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未成年人和退休人员属于免税人员无缴税义务)的公民对国有景区并没有再次付费的义务。因此,我国国有景区正确的做法是对中国人免费,对外国人实行收费制度才是合情合理的。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已经实行免费游览的博物馆或者博物院,正是基于该场所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负责运营的原理取消了收费,但对外国人也免费应该是不合理的,很简单,外国人不属于中国国籍,不符合免费范围。
第三,不提倡逃票行为。虽然逃票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违法性,但由于自然景区的不同地形地貌,还是存在相对的危险性,而逃票很可能给行为人自身带来安全问题,不仅会导致行为人自身受到侵害,还会会增加国家营救的支出成本,因此不提倡逃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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