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最新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最新规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之规定,国家发改委对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设立或管理单位:文化和旅游部(2)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3)征收标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4)征收方式:现金或银行担保形式交纳。(5)征收程序: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6)返还时间: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附件: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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