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荐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 正文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病假期间跨市旅游、看演唱会,辞退!

admin2026年02月01日 02:30:4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病假期间跨市旅游、看演唱会,辞退!

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长期接受法律咨询、文书代写合同、协议等、诉讼指导(也可以离职指导、证据搜集等诉前指导)、代为出庭代为开庭)、案件代理(代理诉讼)、刑事会见、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日常生活中的纠纷谈判、赔偿、和解等等法律服务,欢迎添加微信(13880210745或18010663652咨询

成都律师刘艳欢迎各位朋友咨询、委托法律事务,一些具体的注意事项可以拉到底部了解详情。

个别劳动者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病症或延长治疗周期等手段不当占用病假权益,俗称“泡病假”,此类行为不仅扰乱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增加用工成本,还损害了对真正需要病假休养劳动者的权利保障,破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周某入职某广告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
2023年12月起,周某多次以“腰椎间盘突出,无法下床,需长期休养”为由向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多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初期,公司批准了周某的病假申请,但后续发现周某的病情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周某经医院诊断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但其却坚称疼痛难忍,无法下床活动。在公司提出为其提供合适工作条件等保障措施后,周某仍未返岗。
2024年4月,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周某申请病假的行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周某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周某在病假期间有多次去杭州、溧阳等地出行记录。周某自认,其病假期间曾跨省去看演唱会等,且未如实告知公司。
【按例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劳动者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周某虽提交了医院病休证明,但其跨省出行记录与“无法下床”的病情描述严重矛盾,证明其身体状况并未达到需长期停止工作的程度,且周某在公司询问病休情况时未如实告知,存在弄虚作假。
周某在公司提供多项保障措施要求其返岗时拒不配合,构成旷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2024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2月20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律赋予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地履行劳动合同。
现实中,个别劳动者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病症或延长治疗周期等手段不当占用病假权益,俗称“泡病假”,此类行为不仅扰乱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增加用工成本,还损害了对真正需要病假休养劳动者的权利保障,破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劳动者多次夸大自身病情、隐瞒出行事实,违法违规获取病假权益,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对滥用病假权这一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本案裁判有力弘扬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引导用人单位依规管理、劳动者诚信履职,推动构建公平、稳定、和谐的用工秩序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来源:江苏高院,有改动。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本文排版:冯胜辉
本文制图:宥玙
拉到底部,点亮在看
◆◆  往期精选  ◆◆

→ 全文!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5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版)

→ 权威!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2024年版)

→ 权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24年版)

→ 省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高法〔202039号)

◆◆  教育情怀  ◆◆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列丛书予以修订)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  温馨提示  ◆◆

1.本公众号长期免费分享好文,欢迎关注。订阅方法:点击文章标题下方的蓝色字体“成都律师刘艳”或通过文中的公众号名片关注即可。由于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再次改版,订阅号消息不再是按时间发布顺序展示给用户,没有被“星标”的账号,粉丝很容易错过平台推送!如何设置“星标”?点开公众号名片,点击右上角“…”,再点击“设为星标”即可。具体设置方法参考阅读:微信公众号改版,请设置“星标”账号!←点击文字进入链接、了解详情,下同)

2.本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长期接受法律咨询、文书代写合同、协议等、诉讼指导(也可以离职指导、证据搜集等诉前指导)、代为出庭代为开庭)、案件代理(代理诉讼)、刑事会见、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日常生活中的纠纷谈判、赔偿、和解等等法律服务,欢迎添加微信(13880210745或18010663652咨询。

3.本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承办的法律服务不受地域限制,也就是不局限于成都市或四川省,可以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地区(港澳台除外)办理业务。参考阅读:请问成都律师刘艳,你可以代理异地案件吗

4.不管粉丝朋友们是否委托成都律师刘艳本人代理案件,当事人请在委托其他律师之前鉴别律师身份的真伪,并确认对方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还是法律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详情阅读:法律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可能存在哪些套路本公众号慎重声明,成都律师刘艳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非法律咨询公司工作人员。

5.鉴于本人名字过于普通,同名同姓同职业同城市的亦有之,因此,委托律师之前请核实身份,您所面对的律师是不是长期发布本公众号的人。

原创或整合都不容易,在看关注都是一种打赏!

请点亮在看↓↓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