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旅游中,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玩自费项目时受伤,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责任?

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就需要承担贵任。
法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自费项目通常就安排在此期间)、游客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游客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都属于旅行过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在此期间游客如果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需要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比如旅行社事先需要充分告知旅行者自费项目的相关风险)、救助义务(即如果发生人身财产损失,旅行社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救助),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明显属于高风险项目,但旅游者仍然无视风险参加该项目,则法院也会酌情让旅行者自身承担一部分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参考判例
2019年6月21日,小佳作为甲方与远行旅行社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约定行程为“昆明、大理、丽江、玉龙雪山,香格里拉、泸沾湖10日游”。2019年6月24日下年,小唯参加规定行程,在游览拉市海国家湿地公园的过程中,参加了自费骑马项目,小佳在骑马游览过程中从马背上跌下受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佳按照远行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参观拉市海国家湿地公园,并参加了自费项目骑马,骑马属于具有
一定危险性的项目,作为旅行团的领队或工作人员应履行一定的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小佳在骑马游览过程中摔伤,远行旅行社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对小佳的人身损害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小佳作为正常成年人,在旅游过程中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特别是参加骑马这样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自费项目时,更应注意其中的安全隐患,故原告小佳对自己摔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原告小佳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远行旅行社对小佳受伤承担90%的贵任。
原: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1))云7101民初39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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