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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同行警示:你卖的邮轮产品,旅游合同里藏着三颗“赔钱”惊雷

admin2026年01月30日 14:02:06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同行警示:你卖的邮轮产品,旅游合同里藏着三颗“赔钱”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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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社会

      随着2026年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旅游行业在规范化、透明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邮轮产品,作为包价旅游产品中一个极具特殊性的品类,其“一票制”、超长期预售、严苛的退改条款特性等,与标准化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融合的张力。去年,耗子哥正好参与处理过一起邮轮退改案件。今天,将与大家一起来剖析一下,在现行包价旅游合同框架下,经营邮轮产品所面临的核心法律与商业风险,并基于实务经验,提出一些关于风险规避的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一、矛盾核心:邮轮产品的特殊性与包价旅游合同的标准化冲突

      邮轮并非简单的“交通+住宿+景点+餐食+导游/领队”的组合,它是一个封闭的、移动的“度假目的地”。这一性质决定了其运营逻辑与常规陆地旅游截然不同。

1、产品成本结构刚性:邮轮公司需要提前数月甚至一年规划其航道线路、锁定停靠港口泊位、采购大宗物资、调配上千船员等。因此,其成本在开航前就早已固化。任何舱位的空置,对邮轮公司而言都是难以挽回的沉没成本。

2、销售模式前置:“早鸟价”是邮轮行业的普遍促销策略,旨在极早的锁定客源与现金流。这就意味着,消费者的决策周期和旅行社的收款周期被极大拉长,等待期间的不确定性概率也随之增加。

3、法律关系的双重性: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是《包价旅游合同》,受《旅游法》调整;同时,游客登船即与邮轮公司形成《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受《海商法》及国际公约调整。旅行社往往处于这两个法律关系的衔接点,责任复杂。

      也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使得直接将通用旅游合同模板套用于邮轮产品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排异反应”,主要风险集中在以下几点:

二、核心风险:合同缝隙中的危机

风险一:退改政策“双轨制”下的责任倒挂

      这是邮轮经营中最为突出、最普遍的风险。新版旅游合同对旅游者解约设置了阶梯式违约金,例如:境外旅游合同中,行程开始前30天及以上,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款。然后,邮轮公司的退改政策的起算时间,却远为严苛。

行业惯例:大多邮轮公司通常以开航前60天为起算节点,设置阶梯式罚金,根据航程时间不同,提前7天或30天以内,罚金就可能高达100% 。许多“早年鸟特价”或“预付定金”舱位等,甚至规定“一经预定,定金不退”。

风险实质:当游客提前30天以上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根据预定条款,旅行社应当全额退款。但此时旅行社向邮轮公司申请退款,可能已无法实现。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旅行社的“实际损失”,但是否能转嫁给旅游者,存在巨大争议。

司法不确定性:即使将邮轮退改政策标注在旅游合同附件:行程单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相关事实进行司法审查。由于其过分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其主要权利等,可能会因旅行社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而判定为无效条款。最终,法院可能会参照旅游合同的标准违约金来判决,导致旅行社自行承担差额损失。

风险二:定金约定模糊,导致担保落空

      为锁定舱位,旅行社常常为要求旅游者提前支付“定金”。然后,此“定金”在律法上未必就一定构成“定金”。

法律定性天壤之别:

“定金”: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即,游客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旅行社违约,应双倍返还。但,定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

订金/预付款:仅具有预付性质,无担保功能。合同未履行时,收取方应予以返还(除非合同中有其他明确约定不退等)。

风险点:若合同中或言语中仅表达“支付定金**元”,但未明确提示或约定“如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次定金不退”等。那么,在纠纷中,该笔款项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预付款”。一旦旅游者解除合同,旅行社不仅无法依据定金罚则收取罚金,同时还可能要向邮轮公司承担舱位取消损失,面临双重损失。

风险三:行程变更的责任传导与举证困境

      邮轮因天气、港口、运营等原因临时变更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旅游法》,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变更行程,需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传导:邮轮公司因自身原因(非天气等不可抗力)变更或取消停靠港,在邮轮运输合同层面,其条款可能免除自身责任。但旅游者依据包价旅游合同向旅行社索赔时,法院可能会认定旅行社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与追偿困难:旅行社随后向邮轮公司进行追偿,需要依据双方之间的分销协议,并证明邮轮公司存在过错,过程复杂且存在跨国执行难度大等诸多障碍。更为复杂的是人伤案件,旅游者如果在船上发生意外,其与邮轮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旅行社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通常会卷入纠纷中,且时间漫长。

三、风险规避:从合同设计到流程管理

      面对上述风险点,被动应付不如主动构建防火墙。

策略一:合同条款精细化与合规化

      独立制定《邮轮产品特别告知书》:不应该仅仅在行程单中进行备注。应制作一份独立的、需旅游者签字确认的告知书,作为合同的核心附件之一。其内容包括:

产品的特殊性强调:明确告知邮轮产品的“一票制”、提前预售、舱位退改政策特殊等特性。

退改政策透明化与确认:加粗字体、独立段落,清晰列明所预定航次适用的、源自邮轮公司的具体退改规则(包括时间节点、扣费比例等)。

明确知晓:告知书务必写上“本人已充分知悉并同意,因邮轮产品的特殊性,其退改规则与标准旅游合同条款不一致,本人同意以本告知书约定的退改规则为准。”

“定金”条款合法化:明确约定“为担保本次邮轮船位的预订,旅游者支付**元作为定金。如因旅游者原因在开航前解除合同,该定金不予退还;如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旅行社双倍返还该定金。”确保金额不超过团款总额的20% 。

策略二:销售与签约流程标准化管理

强化前断告知与确认:在游客咨询阶段,即以书面形式发送核心风险提示(如,微信、短信等)。签约时,务必面对面逐条解释《特别告知书》内容,并保留解释过程的记录(如,签署确认声明录像等)。

证据保留体系:所有与旅游者关于退改政策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微信等),以及向邮轮公司预订、申请退改的往来邮件、官方政策文件、扣款凭证等,均应系统留存归档。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格式条款争议中,共格式条款一方(旅行社)对已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策略三:供应链管理与风险转移

      优先选择退改政策相对灵活、有良好投诉处理记录的邮轮公司合作。审查上游分销协议,明确双方在游客退改、行程变更时的责任划分与补偿机制。

主动引导和协助游客购买涵盖“个人原因取消”的相关邮轮取消险。这可将未知风险进行转嫁,也是解决退改矛盾相对最为有效的方式。

结论:完成角色升级

      新版旅游合同的推行,本质上是推动行业从粗放经营向精细化服务升级。对于邮轮这类特殊产品,合同文本的标准化与业务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短期内不会消失。作为专业的从业人员,我们的价值不再仅仅是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更在于专业风险的管理与平衡。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设计更严谨、更公平的合同文本;执行更透明、更固化的告知流程;构建更稳固、更可靠的供应链体系;并善用保险等金融工具转移风险。

      唯有如此,方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既保障游客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又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经营权益,在邮轮旅游这片广阔的蓝海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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