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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领域法院判例启示录(六十三)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支付余款得到了法院支持

admin2026年01月30日 11:40:19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旅游领域法院判例启示录(六十三)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支付余款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例 旅行社和某公司约定,由旅行社为曹某等119人提供6天5晚的出境旅游,旅游费用合计1333600元导游服务费0元/人。行程结束后,公司拒不支付余款469600元,旅行社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余款,并支付利息。

公司拒不支付余款的理由,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包给当地旅行社地接;二是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有强制消费的情况。请求法院判令:一是解除合同;二是旅行社承担擅自转包责任并支付25%的违约金共计333400元;三是旅行社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损失204070.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旅行社与公司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曹某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公司支付了部分旅游费用,旅行社与公司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旅游费用。

第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无法解除

旅行社是否存在擅自转包的违约行为。旅行社组织案涉旅游的行程安排,其将境外工作交给境外目的地地接,符合行业惯例,且旅行社安排的导游全程参与,地接社仅作为履行辅助人配合旅行社的安排,不能视为旅行社的转包

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已经告知行程中需要地接进行服务,公司未提出反对意见,旅行社不存在转包

旅行社是否存在强制安排自费项目消费的违约行为。法院认为,旅游合同中附有自费项目以及标准参考,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理应知晓并无证据证明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系受到胁迫,且同团旅游者也确有人未参加自费项目。公司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强制安排自费项目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公司向旅行社支付全额余款419600元,驳回了旅行社其他诉讼请求。

一、旅行社向旅游者提起诉讼较为罕见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民事诉讼,一般由旅游者提起,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由旅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并不常见,且主要集中于旅游者拒付余款的情形中。

二、旅行社和旅游者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服务,旅行社为债务人,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收取旅游团款,旅行社为债权人;旅游者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服务,旅游者为债权人,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旅游者为债务人。

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已经为旅游者提供了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就有获得旅游团款的权利;旅游者已经享受了旅游服务的权利,就应当履行支付旅游团款义务。旅游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余款,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旅行社涉嫌行政违法的线索

尽管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支付余款的民事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到,旅行社涉嫌行政违法的线索:

线索之一是,旅行社涉嫌不支付导游服务费。按照书面的旅游合同约定,导游服务费为零。执法人员可以顺着这条线索,继续调查旅行社实际向导游、领队支付导服费的情况。

线索之二是,旅行社涉嫌未全面告知地接社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将旅行社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执法人员可以核查,旅行社是否将目的地旅行社基本信息告知旅游者。

当然,法院判决一般都会在纠纷发生后一段时间作出,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两年,可以不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依然可以成为行政监管的线索,对该旅行社的其他团队服务中是否存在类似情形进行调查。

综上,旅行社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法院主张其权益的保护,同时,旅行社还应当提高其经营的规范性。假如旅游者举报其违法行为,旅行社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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