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版旅游合同范本:关于“购物”和“自费”违约责任的变化
新版的旅游合同相较旧版的合同,关于“购物”和“自费”违约相关问题存在变化,对于违约责任约定了更加具体的内容,本文以出境旅游合同为例,就一些新变化进行探讨。

一、旅游者对于“购物”和“自费”的主导权
旧版合同的约定:
“第二⼗五条 ⾃愿购物和参加另⾏付费旅游项⽬约定1. 旅游者可以⾃主决定是否参加旅⾏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 3.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安排应不与《⾏程单》冲突;……”
新版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购物活动和参加另⾏付费旅游项⽬约定1. 旅游者可以⾃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对不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出境社应当做出合理安排。…… 3.在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先行确认。本合同签订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响旅游行程,出境社、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再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解读:
1. 对于签订旅游合同内容之外的“购物”与“自费”,只能旅游者向旅行社提出,不能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提出。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对于“购物”及“自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决定,而新版旅游合同中的关于“购物”的“自费”的约定更加严格,原先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向旅游者提出“购物”和“自费”并征得旅游者同意的操作方式,旅行社经营者应当格外注意!
2. 对于不参加“购物”与“自费”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合理、妥善安排。旅行社应做到: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其旅游服务标准不缩水,方便其交通、用餐和休息等内容。
二、具体赔偿标准的约定
新版旅游合同为了充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购物”与“自费”,这一多年来旅游质量的顽疾进行了具体约定,这些赔偿标准主要来自于《旅⾏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条的内容: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新版的旅游合同基于以上内容的约定体现在合同第十六条第7款:
“出境社违反合同约定,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餐饮、娱乐、康养保健、游览等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出境社应当承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赔偿金。
(4)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出境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5)私自兜售商品的,出境社应当办理退货。
以上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按旅游者实际损失赔偿。”
解读:
1.旅行社擅自安排合同以外的自费,由旅行社承担费用;
2.旅行社擅自每增加一次购物,向旅游者支付团费总额10%的赔偿金;
3.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由旅行社赔偿旅游者;
4.(旅行社、领队、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负责退货;
5.如果以上赔偿金还不能弥补旅游者损失,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旅游者需要承担实际损失的证明责任)。
(作者原创,转载请告知)
作者:金光炜 律师;数据领域、文旅领域专业律师,联系电话:1361528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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