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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谁还敢组织老年人旅游?!

admin2026年01月23日 07:07:20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谁还敢组织老年人旅游?!

老人在跟团旅行中离世 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某公司为其客户策划了一项旅行活动,某旅行社为此提供旅游服务并对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收取800元“超龄费”。68周岁的客户王某,交了“超龄费”后成功报名参团旅行。

旅行第4天,王某自早上7时30分左右,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至晚上10时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身体不适,呕吐晕倒,被紧急送医抢救,最后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离世。

王某的子女认为,某公司和某旅行社未对老人的疾病尽到审核义务,未对出行风险尽到告知义务,王某的死亡与高强度旅行行程具有因果关系,故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某公司和某旅行社认为,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导致,王某事先未提出存在身体不适,事发后两被告也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故王某的死亡与两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其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已向王某告知了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游客不适合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过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责任。

某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周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故酌定其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15%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关于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核定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91596元。其中,办理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非法定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某公司和某旅行社已履行了赔偿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银发旅游”市场日益活跃,涉及老年游客的纠纷也逐渐增多。针对老年旅游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规定可知,法律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标准。旅游经营者不仅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更应主动履行与这几类旅游群体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风险告知、健康询问、行程审慎安排等义务。收取“超龄费”等行为,意味着经营者认可了提供更高标准服务的对价,其保障责任相应提升。

活动的发起方、组织者也并非可以“一托了之”,其对于活动性质、参与对象、合作方资质及行程的基本合理性均负有审查义务,对于可能影响参与者安全的重要信息负有告知责任,不能因委托第三方而完全免除自身法定义务。

作为旅游者,特别是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在出行时必须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清醒认识,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随身携带好药物,在行程中密切关注身体变化,量力而行。

年节将近,各地景点即将迎来旅游旺季。旅游行业经营者及各类活动组织者务必严守安全底线,切实提升服务品质,特别是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给予充分关怀和保护。同时,也提醒广大旅游者,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前应充分评估自身条件,选择合规产品,主动告知健康状况,将安全置于首位,方能愉悦、安心地享受旅途。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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