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早知道 | 旅游出行篇:不准用公款报销私人旅游费用
纪法早知道 | 旅游出行篇:不准用公款报销私人旅游费用
来源 | 《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 视觉 | 淙淙 编辑 | 洁雯 责编 | 王瑜 

“沈阳清晨”公众号开设“纪法早知道”专栏,学纪法、知敬畏、守底线,营造崇廉尚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纪法评述
用公款报销私人旅游费用,本质就是违规公款旅游,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不正之风。公款旅游是对公款的挥霍浪费,向来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党的十八大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行为大幅减少,但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公私不分,不愿意为个人及家人旅行买单,而想方设法让公家买单;有的虚构外出学习培训公务,弄虚作假用公款报销个人旅游费用;有的变相套取公共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旅游费用;有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采取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旅游费用,不花本级花下级,增加下级单位的负担。用公款报销私人旅游费用造成公私不分、假公济私,既挥霍浪费了公款,也助长了不良风气,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通报
某县委原书记郑某某长期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旅行费用等问题。2016年至2020年,在郑某某的安排和授意下,下属单位报销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因私出行机票、衣物及高档烟酒等费用,共计20.86万元。郑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4月,郑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与家人一起休闲旅游是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作为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公私分明,不能用公款支付个人及家人的旅游费用,既包括不能用本单位的公费报销,也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旅游费用。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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