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基干民兵证》享景区优惠!多地民兵优待新规落地

四川省军地出台民兵权益保障政策
巴蜀涌动“当民兵光荣”热潮
文丨郑继林
“我陪父母到松坪沟旅游景区游玩,出示《基干民兵证》,享受门票优惠。”日前,四川省茂县基干民兵郑开金在享受优待后,自豪之情溢于言表。这份看得见、摸得着的获得感,源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获悉,《办法》共14条,系统规范了民兵荣誉激励、履职权益保障、社会优待优惠等,标志着该省民兵权益保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连日来,该省军地各级密切协同,相继出台配套细则,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阿坝军分区联合当地司法、财政等部门,细化21类178条操作规范;绵阳市依托“智慧动员”系统,建成民兵权益保障信息化平台,实现补助申领、伤残评定等业务全程网办;泸州市协调交通、文旅、金融等9部门签订《民兵优待共建协议》,推动景区优惠、金融服务等优待事项“一键兑现”……巴蜀大地,“当民兵光荣”的热潮涌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兵权益
保障和优待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5〕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2025年11月25日
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
和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民兵合法权益,提升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贡献与待遇相匹配、精神与物质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衔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省基干民兵(以下简称民兵)和编建基干民兵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经各军分区(警备区)审核认定,在执行任务期间享受基干民兵权益及相关优待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的贯彻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军地有关部门结合修史纂志、军史展陈、公益宣传等平台,搜集民兵红色史料,挖掘民兵先进典型,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将民兵地位作用、建设运用、有关政策法规等知识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民兵事业、关心民兵建设、关爱民兵群体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公民加入基干民兵组织、履行国防义务,享受下列基本权益:
(一)配发民兵服装,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穿着,平时由军事机关统一保管。
(二)出入队时,各级军事机关或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相关仪式;
(三)执行各类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发放参勤、参训补助,及时落实生活、伙食、物资保障和相关补贴。参加军事训练日补助标准不低于所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日可支配收入(按261天计算天数),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和遂行其他任务,结合实际建立差异化补助标准。担任民兵干部、教练员的履职补助由军事机关发放,担任学生军训教官军训期间的教官补助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学校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民兵所在单位不得因民兵参训、参勤而影响其业绩(绩效)考核,不得对其作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给予免职或处分等,并应当保持原有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为执行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民兵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机关给予慰问,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救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困难民兵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七条 民兵享受以下抚恤政策:
(一)对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依据《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评定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等级等,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抚恤优待;发生伤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二)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军事训练致残的,由负责组织指挥(训练)的县级(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证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民兵享受以下优待、优惠措施:
(一)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民兵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先、优惠服务。
(二)倡导法律服务及援助机构积极为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出台个人专属金融优惠政策、邮政快递企业定制个人专属快递寄送折扣优惠政策、通信运营商定制个人专属优惠通信套餐等,为民兵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四)地方志和军史部门将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
(五)民兵受到表彰奖励,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第九条 编兵单位享受以下权益和优待措施:
(一)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纳入民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对民兵工作进行补助。
(二)所属员工参加民兵军事训练、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等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预征预储装备损坏或增加生产经营成本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各级军事机关优先满足编兵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的训练基地使用需求。
(四)评为民兵工作先进单位的,由省军区推荐进入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四川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
(五)经军分区(警备区)及以上军事机关认定的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编兵单位的出资人、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入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可由同级军事机关党组织积极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人选;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第十条 《四川省基干民兵证》是验证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
(一)《四川省基干民兵证》全省统一编号,省军区负责制作、审验、发放、更换、回收等工作。
(二)《四川省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有效期一年,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和优待,证件到期或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
(三)《四川省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各编兵单位凭县(市、区)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享受有关权益和优待。
第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骗取民兵身份或编兵单位优待证明等凭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本办法贯彻落实,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干民兵
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办法
(暂行)》的通知
赣府发〔20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机关各局(办、委):
现将《江西省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军区
2025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基干民兵优待、抚恤
和权益保障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支持参与基干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激励民兵自觉扛起新时代使命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鼓励有关单位、机构在相关场所、站点、窗口设置“江西省基干民兵优先”标识,办理下列事项时对基干民兵予以优先: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
(二)在公路客运站、船运码头购票;
(三)在金融机构各类服务网点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号、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
第五条鼓励有关单位、机构为基干民兵提供下列优惠待遇:
(一)金融机构各类服务网点提供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商业银行减免跨银行转账手续费,并提供理财产品等专属金融服务等优惠待遇;
(二)各类燃油销售企业提供加油折扣等优惠待遇;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上述三家公司下属分公司提供专属优惠套餐、充值赠送话费流量、优惠办理宽带等优惠待遇;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展览馆、名胜古迹等场所提供门票优惠;
(五)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提供票价优惠。
第六条基干民兵享受下列权益优待: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定期走访慰问家庭困难的基干民兵;
(二)各地各部门对参加重大演训活动、非战争军事行动和群众性练兵比武竞赛中表现优异的基干民兵,在其个人年度绩效考评中予以加分;
(三)参加战备勤务、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维稳制乱、安保警戒、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等多样化军事任务表现突出,并且受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基干民兵,其本人或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批准入伍;
(四)各地各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等活动时优先聘请优秀基干民兵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第七条基干民兵参加战备勤务、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民兵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正常出勤,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落实其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组织活动的军事机关应当为基干民兵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基干民兵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救助。
第九条基干民兵因参战以及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执行军事勤务出现伤亡,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条军地有关部门积极维护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编兵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编兵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活动时,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协调提供教学资源、训练场地等保障便利。
第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广泛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争当民兵工作优秀个人活动,对被评先的单位和个人典型,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民兵荣誉,以及故意毁损民兵服装标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强民兵政策、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等宣传,将民兵地位作用、政策法规、建设运用等知识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修史纂志和军事历史展陈建设,将民兵红色史料和荣誉事迹纳入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对使用、冒充基干民兵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商相关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干民兵
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
的通知
(皖政〔2025〕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现将《安徽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
2025年8月1日
安徽省基干民兵
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政治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基干民兵的有效证件为《安徽省基干民兵证》,编兵单位的有效凭证由军事机关开具。
第三条安徽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基干民兵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凭《安徽省基干民兵证》享受下列优先服务:
(一)在各公路客运站、船运码头、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值机、安检、乘车等服务;
(二)在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三)各公立博物馆、公立纪念馆、公立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给予优先进入场所等服务;
(四)在政务服务中心、技能培训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五)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六)符合条件人员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援助。
相应单位、机构、场所应当基于绿色通道或军人专窗设置基干民兵服务标识。
第五条基干民兵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凭《安徽省基干民兵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鼓励银行机构参照现役军人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优惠待遇,为符合条件的基干民兵提供理财产品、创业担保贷款等专属金融服务;
(二)鼓励各通信运营商在自有服务网点,推出基干民兵专属套餐,给予语音、流量、宽带等业务优惠;
(三)鼓励各类燃油、燃气销售企业推出优惠项目,对基干民兵实行折扣优惠;
(四)鼓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提供减免首道门票优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五)鼓励各类商品零售、文化服务、餐饮住宿等行业协会和企业为基干民兵提供专属优惠服务,开展购物、餐饮、观影等消费打折、减免等活动;
(六)鼓励将基干民兵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纳入享受票价减免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第六条基干民兵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荣誉礼遇:
(一)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每年为辖区基干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
(二)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在每年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给辖区基干民兵家庭发慰问信,对贡献突出的、家庭困难的基干民兵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三)对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及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表现突出的编兵单位和基干民兵,按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地方志和军史部门将荣获个人二等功、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以上表彰、表扬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
(四)执行军事任务表现突出,并且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基干民兵,本人及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五)倡导各地各部门利用户外公益宣传平台和相关媒体积极宣传基干民兵先进典型事迹,开展国防教育等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请先进基干民兵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第七条基干民兵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权益保障:
(一)基干民兵执行防卫作战、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军事机关应当为基干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基干民兵在执行防卫作战、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训练、伙食、交通等补助;
(三)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日补助标准一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日可支配收入(按照261天计算天数),其他执行战备勤务、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参照训练补助结合实际建立差异化的补助标准;期间基干民兵发生伤病等情况,由组织实施的军事机关协调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救治(配属部队的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干民兵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出现伤亡,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办理;
(五)基干民兵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帮扶救助。
第八条编兵单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企业所属产品参加军兵种部队联演联训且受到军级以上表扬奖励的,按规定享受省相关政策、资金扶持;
(二)支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项目建设,对民兵工作开展好、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省军民融合政策支持;
(三)支持鼓励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和相关产品的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民兵工作开展好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面向社会的购买服务;
(五)编兵单位开展文化培塑和业务培训等活动,军事机关可以提供教学资源、训练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九条《安徽省基干民兵证》和编兵单位有效凭证的管理按照下列措施执行:
(一)按照“谁编组、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安徽省基干民兵证》、认定编兵单位;
(二)《安徽省基干民兵证》使用纸质证件样式,由省军区统一设计、编号,具体组织编兵的军事机关负责制作、审核、发放、回收、销毁;
(三)《安徽省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1次,每次审验有效期1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优待和权益保障,证件到期未经审验自动失效。基干民兵出队后应及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四)基干民兵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并调整出队,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安徽省基干民兵证》;
(五)《安徽省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对伪造、骗取《安徽省基干民兵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编兵单位有效凭证经组织编兵的军事机关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编组人数和企业信用等情况,报省军区核准后,由具体组织编兵的军事机关开具,并参照《安徽省基干民兵证》统一管理。
第十条依托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征兵工作站,增设基干民兵服务窗口,为基干民兵、编兵单位提供办领证件(证明)、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待以及基干民兵和编兵单位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在执行任务期间,可以参照本办法享受基干民兵相关优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
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兵权益
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云政发〔2025〕1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民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云南省军区各局(办、委),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
优待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对象包括:
(一)全省在编基干民兵。
(二)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
(三)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第三条 完善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民兵工作的政策措施,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军地协同、社会参与、分级落实的工作格局,营造民兵光荣、争当民兵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发民兵建设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第四条 坚持责权统一,让民兵和编兵单位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坚持量力而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细化保障标准和优待措施。坚持奖惩分明,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维护政策权威性严肃性。
第五条 民兵基本权益保障包括以下方面:
(一)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原有的福利待遇,其工作单位不得因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解除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
(二)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民兵参训、参勤、伙食、交通等补助,为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三)军事机关研究任命担任民兵排长以上职务的民兵干部,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根据职级发放履职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经过编组注册的基干民兵配发制式作训服。
(五)军事机关每年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的基干民兵,以及遂行任务10天以上的民兵,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视情况扩大范围。
(六)军事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每年结合集合点验,组织辖区内基干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
(七)对在军事训练、遂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组织和个人,军事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军队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
(八)军事机关应当会同地方宣传部门,广泛宣传民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挖掘宣讲民兵先进典型事迹。
(九)军事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政府,结合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本辖区贡献突出、生活困难的民兵。
(十)军事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政府邀请优秀民兵代表参加军地有关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第六条 民兵持《云南省民兵优待证》可在省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优先服务
1.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在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及乘车乘机等服务。
2.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者突发疾病的,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3.在旅游景区、景点,经提前预约可以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4.倡导法律服务或者援助机构优先为民兵提供法律服务。
5.获得县(团)级以上军地单位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在编民兵个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综合素质考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场所可结合实际设置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标识。
(二)优待优惠
1.符合现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
2.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中造成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庭进行慰问救济,对其子女入学入托优先照顾。
3.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向民兵提供门票减免、增值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4.鼓励公共交通企业向民兵提供票价减免优待。
5.鼓励通信运营、石油石化、邮政电讯、金融信贷等企业向民兵提供折扣优惠。
6.鼓励餐饮、酒店、影院、商贸等单位或者场所向民兵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 编兵单位持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在省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因开展民兵工作和所属员工参加民兵活动,对编兵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编兵单位可向军事机关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同级地方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据实予以补偿。
(二)支持生产经营可用于民兵遂行任务的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者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企业或者单位,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工作成绩突出的编兵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认定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授牌颁证;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享受信贷优先和优惠服务。
第八条 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支持,解决有关困难和需求。
(一)保障民兵基本权益所需经费,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优待服务,由其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保障及优待事宜由军事机关与同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商定。
第九条 《云南省民兵优待证》和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是享受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的有效凭证。
(一)《云南省民兵优待证》由云南省军区统一规范样式,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本辖区符合条件人员优待证的制作、审验、发放、更换、回收、销毁等工作;云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省级编组民兵优待证的制作、审验、发放、更换、回收、销毁等工作。
(二)《云南省民兵优待证》在省内有效。
(三)《云南省民兵优待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通常结合民兵整组实施,有效期为1年。民兵在优待证有效期内享受有关权益保障及优待,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
(四)《云南省民兵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居民身份证。《云南省民兵优待证》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发证单位应予以没收。《云南省民兵优待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发证单位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新。
(五)对伪造、变造、骗取《云南省民兵优待证》的,由发生地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编兵单位优待证明,按照民兵组织管理关系,由军事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编组人数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并经军事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出具,每年办理一批。优待证明应当清晰表述编兵单位基本信息,并加盖军事机关印章。
(七)民兵和编兵单位有拒绝履行民兵义务、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其《云南省民兵优待证》和优待证明。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管理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等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的监督执行,对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优待优惠标准和权益保障目录清单,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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