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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威信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出台

admin2026年01月09日 22:48:15旅游攻略1
重磅!!!威信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出台

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
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繁荣文旅消费、推动 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助力威信创建云南省文旅名县,根据 《昭通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围绕引客入威、旅游品牌、文化赋能、人才 培养进行奖励,实施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第三条  奖励资金每年总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按照“优 先申请,优先审核通过,优先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核定资金 发放完毕后,不再接受新提出的申请。

第四条  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按照申报、初审、复审、终 审、公示、拨付的流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引客入威

对旅行社、研学红培机构一次性组织 30人(含)以上到威信旅游或开展研学,在威信至少住宿1晚 (经县文旅部门备案的星级酒店、等级民宿等住宿单位)并游览 2个及以上景区,且按程序向县文旅局进行备案并通过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国内组团
(一)单次奖励。①公路交通。 一次性组织30人(含)—100 人(不含)游客到威的,奖励10元/人;100人(含) — 200人 (不含)奖励15元/人;200人(含) — 300人(不含)奖励20 元/人;300人(含)以上奖励21元/人。②铁路交通。 一次性组 织游客100人(含) — 500人(不含)到威的,奖励40元/人; 500人(含)以上奖励60元/人。

(二)累计奖励。全年累计组织境内团队游客3000人(含) 以上、5000人(含)以上、8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 以上到威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三)其他奖励。年度内引客10000人以上的,除执行累计 奖励外,超出10000人的人数部分,按12元/人予以奖励,此项 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国外组团

(一)单次奖励。 一次组织10人(含)以上入境游客到威 的,奖励50元/人。

(二)累计奖励。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500人(含) 以上、1000人(含)以上、3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 以上到威的,分别奖励1万元、2.5万元、9万元、15万元。

(三)其他奖励。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5000人以上 的,除按累计奖励1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外,超出5000人的人数部分,按30元/人进行奖励。


三 、研学奖励。全年累计到威研学人数1000人(含)以上 的,按照5元/人进行补贴,3000人(含)以上按照6元/人进行 补贴;5000人以上的,按照7元/人进行补贴。此项补贴最高不 超过5万元。

四 、游客增长。对年度游客量首次达到10万人以上的景区, 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每年度游客长期稳定在10万人以上的收  费景区,年度游客增长量每增长10%,奖励2万元。

第六条  旅游品牌

一 、A 级旅游景区。对市场主体自主投资建设,政府投资不 超过10%并成功创建国家5A 、4A 、3A  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 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 、星级饭(酒)店。年度内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 (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县级公安、文 旅部门对全县住宿单位进行备案和动态管理,按照精品类、舒适 类、平价类进行挂牌,优先向旅游团队推介。

三 、等级旅游民宿。年度内被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 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符合《云南省旅居发 展正负面清单》标准的,纳入全县住宿单位备案和动态管理。

四 、乡村旅游。对市场主体自主投资,政府投资不超过10% 的乡村旅游景点,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的创建主体,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五 、规上企业。对年营业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实现 引客入威人数累计达3000人以上的涉旅企业,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六 、旅游商品。研发具有威信本地文化标识,且获得国家专 利,年度生产和销量达1000件(份)以上的,每件专利一次性 补贴2万元。在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前三名奖项的,分别奖励  3万元、2万元、1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前三名奖项的, 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七、餐饮名店。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餐饮名店的, 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县级市场监管、 文旅部门对全县餐饮店进行备案和动态管理,优先向旅游团队推介 。

第七条  文化赋能

一 、文学创作。由县内外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具有威信元素、 宣传推介威信,并公开出版、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小说、报告文学、 纪实文学、诗歌集、散文集等作品,字数6万字以上(图文集3 万字以上,绘本类1万字以上),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 、舞台剧目。围绕威信红色文化、风土人情创作的歌舞剧、 话剧等(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舞台剧目,经公开演出3场次 以上的,按项目总实际投资3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  加省、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新剧目展演并获得前三名的,对省级 展演获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市级展演获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 、演艺活动。经县文旅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展驻场表演的 演艺活动,对每场演出10个节目、演出时间1小时及以上的文 艺团队,每场次奖励0.2万元;对商业性演艺项目,单场观众售 票超过200人、年度演出超过30场的,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 、非遗传承。对年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非遗传承人,积极推动非遗技艺活化利用,年度开展非遗传承培 训10场次以上,且培训人数累计超过500人次的,分别一次性 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 、文艺扶持。在国家级、省级各类官方组织的文艺比赛中 获奖的,分别每次奖励0.2万元、0.1万元;威信籍文艺人才年 度开展个人书法、美术、摄影展览活动的(展示作品不低于50 幅),一次性补助1万元;鼓励引进国家级书法、美术、摄影家 在威信建立采风创作基地,每年到威开展采风写生创作活动 2 次 以上,并围绕威信风土人情新创作艺术作品10幅以上的,每年 给予1万元补贴。

第八条  人才培养

一 、导游培养

(一)在威信县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持证上岗的导游、讲解 员(非公职人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0.6 万元、0.5万元、0.4万元;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0.3万元、0.25万元、0.2万元。


(二)对成功考取导游证,且在威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的, 每人奖励0.1万元;满三年的每人奖励0.3万元。每年累计带团 人数达10000人的,奖励0.2万元;每年累计带团人数达20000 人的,奖励0.5万元。

(三)申报的个人改编、创作的讲解词、导游词等,经有关 部门审查通过的,对每篇字数超过3000字的, 一次性奖励0.1 万元,全年评选不超过5篇。

二 、技能提升。参加讲解员、研学导师、非遗传承人、民宿 管家等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并在威定向从业满1年以上 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文艺人才自主创编体现威信本土文化 的口语类栏目(时长30分钟以上),每周固定演出1场次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主创团队1万元。

三 、创业就业。本地居民或返乡人员在威信开办文创店、民 宿、非遗工坊,正常经营满1年且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的, 一次  性奖励0.5万元;经营满2年且年营业额达50万元(含)以上 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经营满2年且年营业额达100万元(含)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经营满2 年且年营业额达500万元 (含)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 、旅游主播。对在抖音、微信、快手、小红书等新媒体平 台发布推介威信文旅资源或文艺剧目等原创视频,全年累计达到 30条以上的旅游博主和达人,颁发“威信文旅推荐官”证书。内容优质,单条内容传播量达到500万+的, 一次性奖励1万元; 300万—500万的, 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万—300万的, 一 次性奖励3000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对象为依法在威信县纳税、具备独立法人的文 化企业、旅游企业和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或未经过规 范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二)近一年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等造成较大负面舆情影响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通报且未整改到位的, 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有挪用财政资金或者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的;

(六)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 失信惩戒名单的。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为2026年10月1日至11月1日。申 报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审核、资金拨付顺序 以申报顺序为依据。“引客入威”奖励应按照一团一报备的方式, 先行按要求向县文旅局报备,未经报备的不得参与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申报对象申请,县文旅局牵头会同县财政等 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上报县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除特别说明外,其余奖项在省市 奖补之外另行设立,但同一主体或个人涉及两项(含以上)奖励 的,一律从高或从优奖励,不重复享受。享受本办法政策资金支 持的企业或机构,原则上不再享受威信县其他财政支持政策,企 业可自主从优选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由县文旅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 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 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奖励资金过程中,有弄 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县文旅局会同县 财政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资金, 并限制其3年内不得申请。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予 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征地拆迁、罚 款、捐款、赞助、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 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不得用于第二章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相关办法颁布实施 后,本办法即行废止。

来源: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编:张光辉

初审:陈林

二审:杨富容

终审:宗双凤 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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