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近日,湄洲新修订的《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修订内容聚焦适用范围、安全管理、机制管理等板块优化迭代,既通过优化备案审核流程为经营者减负增效,又新增退出机制筑牢行业规范底线,让民宿经营更省心、游客入住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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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文旅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提升旅游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并结合湄洲岛内和岛外一体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是指位于莆田市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含岛内、岛外),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产,由资产所有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主体参与投资运营,具有当地人文、民俗特色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旅馆、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第三条 旅游民宿业发展总量根据辖区内旅游市场需求、游客流量、旅游安全等,坚持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旅游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且位于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辖范围内(含岛内、岛外),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屋必须为非“两违”建筑、无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且不存在房屋产权纠纷(或不清)的情形。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规定,旅游民宿总体要求: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根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规定,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
第七条 同一栋楼房超过4层或建筑面积超过800㎡的或有地下室的部分不得用于民宿经营场所,但消防安全设施必须按照民宿经营场所标准配备并通过有资质的消防评估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
第八条 新申办民宿的房间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5个标准间(含5个单间或标间)。
第三章 民宿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一)房屋质量安全管理
第九条 民宿经营用房屋必须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必须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并上传至“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内注明的有效期低于5年(含5年)的,在到期时应重新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未注明有效期或有效期超过5年的,满5年应重新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已营业民宿申请提升改造,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改变的,需在改造完成后,重新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标准。
第十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民宿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等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情形时,必须立即暂停民宿经营活动,并第一时间向镇村及湄洲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瞒报或不如实报告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报告及现场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已营业民宿进行提升改造的,应暂停营业并按附件9《已营业民宿提升改造备案申请流程》规定进行申请备案。未经备案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提升改造。装修期间(含新申报民宿)应设置施工围挡、施工告示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消防评估机构的消防安全评查,并将消防安全评查报告上传至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已营业民宿在提升改造完成后,应重新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查。
第十三条 湄洲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要求。
结合湄洲实际,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毯、窗帘应用阻燃材料,场所内严禁使用金属夹芯板;厨房严禁使用明火。
2.其他场所(休闲吧、超15㎡餐厅等)与民宿混合经营,应设置防火墙与其隔离;应设置火灾警铃报警;应全覆盖全面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不足时应设置水箱、增压泵等设施,系统内应有末端试水设施;每层应设置消防卷盘(消防水龙)或室内消火栓;客房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民宿内二层以上应配备辅助逃生设施(如消防缓降器等,并保证有足够条件可以让辅助逃生设备正常使用);一楼至少应有一个安全出口(向安全出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严禁使用卷帘门);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民宿,房间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或设置封闭楼梯间;民宿内自住部分消防设施应与客房标准一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应保持畅通。
3.日常巡查记录、灭火疏散预案、员工培训等消防管理制度应完善;室内敷设电器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管保护;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民宿内应设置空气开关及短路漏电保护装置。
4.配备电动自行车的民宿应参照《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设置电动自行车室外充电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所在镇村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有旅游民宿的村镇或民宿聚集区建设给水管网时,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三)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民宿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要求。
第十六条 民宿食品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等要求。
(四)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加装电梯的,应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安科,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统计调查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洪涝、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旅客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民宿的客房内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等要求,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旅游民宿的等级划分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要求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第二十七条 旅游民宿的标识标牌设置齐全、醒目,并应符合图形符号国家标准,制作和维护良好,位置合理,与环境协调。
第二十八条 旅游民宿遇到游客要求退订情形的,应本着消费纠纷“不出店”的原则,由民宿经营者按照《湄洲岛住宿行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试行)》规定,自主妥善处置。自主处置无法解决的,可报湄洲民宿协会、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解,避免矛盾升级。调解无果的,双方可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第三节 机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旅游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旅游民宿所在镇村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旅游民宿日常联检、抽检机制。根据各部门职责,结合“双随机”对辖区内旅游民宿进行单独或联合检查,并施行随机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民宿由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检查单位通报湄洲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处理,直至注销备案,并从被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一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接受服务监督,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民宿经营者发生争议,有权向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落实旅游投诉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实现对旅游投诉的快速响应、快速处置、快速闭环管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旅游民宿加入湄洲民宿协会,积极参与民宿星级评定。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湄洲诚信协会、湄洲旅游协会、湄洲民宿协会的作用,加强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升,保证旅游各行业正常秩序。
第三十四条 旅游民宿管理实行退出机制。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1.不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一年内累计被有效投诉3次的给予停业整顿10天;累计被有效投诉5次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累计被有效投诉8次的给予注销备案;
2.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作虚假宣传,造成不良舆情影响的,第1次给予停业整顿10天;第2次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第3次给予注销备案;
3.诱导、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被立案处罚的,第1次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第2次给予注销备案;
4.在旅游公共场所(包括文甲码头、宫下码头、祖庙景区、祖祠景区等),本人或雇人以提供回扣的形式进行揽客,经查实的,第1次给予停业整顿10天;第2次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第3次给予注销备案;
5.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被立案处罚的,第1次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第2次给予注销备案;
6.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以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处理;
7.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1次给予停业整顿10天;第2次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第3次给予注销备案;
8.在湄洲旅游民宿星级评定中,连续两次被评为无星民宿的,给予限期6个月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未达到星级民宿标准的,给予注销备案;
9.民宿严禁违规经营租赁两轮电动车,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第1次给予停业整顿10天;第2次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第3次给予注销备案;
10.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或违反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以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处理。
退出机制落实情况由退出机制监督执行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区文旅、市场监管、公安、执法、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成,并由区纪检监察工委负责监督执行,设立固定监督投诉电话。
第三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注销备案。
(一)发生重大责任投诉事件,造成重大舆情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含食品安全事故);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逾期不整改的。
第四节 其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旅游民宿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全电化改造和空气能热水应用等节能环保措施,鼓励民宿开展绿色低碳和智能化改造。污水处理与废弃物排放应符合国家《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要求。旅游民宿必须设置三格化粪池,生活污水必须通过市政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严禁雨污混流、擅自破坏、改造市政雨污管网,未按要求将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造成雨污混流或污水收集未纳管、损坏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等固废物处置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制度。
第三十七条 旅游民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诚信纳税,增强旅游民宿业主纳税意识。
第三十八条 民宿申请注销或变更地址、经营者、民宿名称等信息的,由区民宿办负责指导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湄洲旅游民宿的发展和管理由湄洲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第四十条 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承担湄洲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旅游民宿备案审核及联合监管,牵头制定全区旅游民宿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协调旅游民宿产业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等工作,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建立旅游民宿评星机制;负责指导优化旅游民宿特色旅游产品,指导开发与旅游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负责审核民宿客房及床位数量、设施设备配套等是否符合民宿营业条件。
2.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住建):负责指导镇村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审核民宿房屋是否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查,且鉴定、评查结论符合要求;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动态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及镇村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旅游民宿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配套衔接。
3.湄洲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岛内)和各镇人民政府(岛外):负责审核房屋是否属于“两违”建筑,审核内容包括建房时间、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负责审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申报的改造设计方案并对房屋建筑立面装修(改造)、庭院环境布置及店招设置是否按照申报方案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4.各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民宿房屋质量(以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生态环保、环境卫生(含垃圾分类)、食品和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民宿房屋设计(改造)方案是否涉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配合湄洲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岛内)对旅游民宿实施改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两违”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审查是否存在因民宿房屋设计(改造)导致引发邻里纠纷等问题;负责旅游民宿聚落地区地质灾害审查;审核旅游民宿是否设置三格化粪池,生产生活污水是否接入污水管网,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5.区社会事业保障局(卫健):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民宿执行相关卫生标准,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6.区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应急):负责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民宿安全监管。
7.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湄洲岛、北岸)分局:负责旅游民宿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指导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明码标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
8.北岸公安分局:指导、监督旅游民宿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游民宿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游民宿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负责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民宿开展排查整治与依法打击,从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9.北岸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防安全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湄洲民宿协会:负责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学习、搭建网络营销平台等;鼓励民宿协会组织旅游民宿经营者进行行业检查和评比,及时指导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促进旅游民宿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好旅游民宿及其经营者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旅游民宿经营名录、征信系统,定期对外公布;协助相关部门对成员单位进行消防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协助做好旅游民宿民宿等级划分办法制定,组织旅游民宿评星授牌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对外招商引资涉及太空舱营地建设的项目,符合湄洲文旅业态布局及用地、用林审批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等均以最新出台的标准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修订前已获得经营资质的旅游民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落实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由湄洲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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