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遗漏景点,可以向旅行社进行索赔吗?
“明明合同写好的景点,旅行社说漏就漏,只能自认倒霉吗?”
不少游客在跟团旅行时都遇到过行程“缩水”、景点遗漏的糟心事,面对旅行社的推诿扯皮,多数人要么不知如何维权,要么怕麻烦选择妥协。
事实上,法律早已为游客划定了维权红线,旅行社遗漏景点并非小事,游客有权依法索赔。
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一经签订,旅行社就有义务全面履行行程约定,遗漏景点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旅游者请求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存在欺诈行为,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参考)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这意味着,若因导游主观擅自操作导致景点遗漏,游客不仅能拿回对应费用,还能获得同等金额的违约金赔偿。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三条规定(参考)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自身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即便遗漏原因归责于景点,旅行社也需先向游客承担退费及违约赔偿责任,再自行向景点追偿。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73号——遗漏无门票景点,按团费比例计付违约金
案情:2014年1月,李某某、寇某某与苏州某旅行社签订澳大利亚11天旅游合同,团费每人21300元,行程单明确约定游览海洋鱼池、红树林螃蟹区等景点。实际行程中,旅行社未组织参观该两处景点,辩称“该两处非收费景点,无需特意游览”,双方产生纠纷,游客诉至法院,要求按每处景点5%团费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行程单中明确的参观海洋鱼池、漫步红树林螃蟹区,而旅行社未安排消费者参观、漫步,可以确认属于减少旅游项目,对此,旅行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旅行社向每位游客赔偿1500元,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重庆五中院二审案(无公开案号但载于中国法院网)——多处景点遗漏+擅自购物,综合认定违约并改判赔偿
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17/01/id/2509414.shtml
案情:2014年3月,袁某等16人与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签订澳大利亚、新西兰15天纯玩合同,每人团费27398元,行程计划书载明皇冠山脉公路、天堂谷景区、库克山国家公园等景点。实际旅行中,旅行社未安排上述3处景点游览,还擅自增加3次购物停靠。袁某回国后拒付尾款被旅行社起诉,同时提起反诉索赔。
裁判要点: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旅行社遗漏3处景点构成违约,判令赔偿损失4129.7元,双方均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定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判令旅行社支付景点遗漏及擅自购物违约金共计6849.5元,与袁某应支付的尾款抵扣后,旅行社还需向袁某支付1471.5元。
案例三:张家界涉旅纠纷典型案(载于张家界中院官网)——明知景点封闭仍列入行程,全额退赔相关费用并付违约金
http://zjj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3910.shtml
案情:2022年1月,汪某与张家界某甲旅行社签订“森林公园二日游”合同,费用460元/人,行程包含十里画廊等景点。当日旅行社将游客交由某乙旅行社接待,游览中因十里画廊景点封闭施工无法游览,导游未提前告知且未安排替代景点,同时将原两天的森林公园行程压缩为一天,汪某诉请退赔相关费用。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合同约定森林公园行程两天时间,而实际游览行程变更为一天,第二天游览宝峰湖、土司城系履行补充协议内容,两旅行社存在将游览时间压缩50%的违约行为。且旅行社明知十里画廊景点因封闭施工暂停游览,仍将其作为游览景点之一,不能安排游客游览的责任完全在旅行社,相当于擅自减少游览景点,依法应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违约金,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判决两旅行社共同退还汪某旅游费用五百余元,赔偿违约金五百余元。
三、律师建议:
1.固定证据
务必妥善保管《旅游合同》、行程单、团费支付凭证(发票、转账记录),同时留存行程中与导游、旅行社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景点遗漏的现场照片/视频、同团游客证言等。
如案例一中,游客凭明确标注景点的行程单胜诉,可见书面证据的关键作用;若旅行社临时变更行程,需当场要求出具书面说明,拒绝口头承诺。
2.区分遗漏原因,明确索赔标准
不同遗漏原因对应不同赔偿标准:导游擅自减少景点,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可主张退还门票、导游费及同额违约金;景点原因无法游览,按第十三条,退还对应费用并索赔20%违约金;若因遗漏导致旅游体验严重受损,可额外主张合理损失赔偿。
3.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投诉或诉讼
行程结束后,先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明确告知其法律责任及索赔金额,保留协商记录。
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文化和旅游局、消费者协会投诉,由监管部门介入调解;
调解无效的,凭证据向旅行社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案例二中游客通过反诉成功维权,切勿因担心诉讼成本放弃合法权益。
4.签订合同需“细化条款”,提前规避风险
报名时,需在合同中明确列明游览景点名称、游览时长、门票包含情况、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拒绝“途经XX景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等模糊表述。
纯玩团需特别注明“无擅自增加购物点”“无强制自费项目”,如案例二的纯玩合同中,旅行社擅自购物仍被认定违约,可见明确条款的约束作用,从源头减少纠纷隐患。
总结:
旅游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旅行社应诚信履约,游客需增强维权意识。
遇到景点遗漏等违约情况,切勿忍气吞声,合法索赔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旅游行业规范发展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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