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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旅游目的地推荐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上这些行为不能有

admin2023年10月09日 12:02:51国外旅游目的地推荐318

《肖戈谈案件》是海宁市纪委市监委案件审查干部组创办的栏目。 旨在对近年来海宁发生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以及纪律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评论、化解。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能够接受教育,明白底线,学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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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因私出国不得有上述行为。

【案件基本事实】

病例1:A,中共党员,海宁市某单位一级科员。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X秘密持有其护照。 2019年8月,X利用参加嘉兴某协会的业务培训机会,未经批准出国旅游。

案例2:市民B,海宁市某单位分公司副主任。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B有10次出国(境)记录,其中7次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实际出国(境)时间超过申请批准时间3次的; 第一次境外旅行实际目的地与批准申请地点不符; 第二次出国后未及时交出个人护照。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X的行为存在两处违规行为:一是其证件没有移交集中保管; 第二,未经批准出境。 2020年10月,X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党内警告。

案例2中,B的行为存在四项违法行为: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出境(境); 二是在境外(边境)停留时间超过批准时间的; 三、出国(境)期间变更审批行程; 4、回国后提交过期材料。 2019年6月,B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政府警告。

事实上,除了上述两起党纪政务处分典型案例外,在近三年的检查中,我们发现海宁市不止一个部门和单位在因私出国旅游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并存在以下问题:还有党员干部,自从因个人出国(境)旅游违规行为受到诫勉谈话以来普通党员出国旅游,可以说,不少党员干部在个人出国(境)旅游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和盲点,需要及时纠正。

【小哥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境(境)的,都可以凭有效证件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并出境(境)。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其职务、职务和工作内容往往涉及国家秘密,其在境外(境外)的言行往往关系到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的国际地位。和单位。 声誉,因此有必要规范其在境外(边境)的行为,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党员干部因个人原因出国始终受到管理

198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当时的形势和政策,颁布了《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和港澳地区若干问题的规定》 ,要求所有因私出境的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报告。 您必须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办理出境手续。 回国后普通党员出国旅游,必须及时报告境外情况。 逾期回国的,必须说明理由。

1999年《关于加强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出国管理的意见》规定,领导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时,必须严格按照并报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然后办理出境手续。 取得相关文件后,须向有关机构报备并登记。

20世纪初,为了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部分放开了护照申请政策。 但2003年、2004年出台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办法》。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照本单位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为本单位申请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上述人员实行报备登记制度(因私人事务,所申请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党员干部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共活动出国(境)外;回国(境)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旅行证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它们被集中保管。

201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按照规定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备案、登记工作。具有干部管理权限,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擅自行动的现象。 持有出境证件的现象。

此外,领导干部持普通护照因私出国旅行,以及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持内地居民因私赴台湾通行证、赴港澳台通行证的情况因私赴台亦属个人事应报告之事。 一。

二、党员干部因个人原因出国(境)的,不得有上述行为。

2017年,为加强海宁市公职人员出国(境)证件管理,海宁市专门下发了《关于对全市公职人员出国(境)证件实行分级集中管理的通知》规范本市公职人员出国(境)证件的,实行集中保管、申请审批、情况报告等分级集中管理。 《通知》要求,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基层党组织集中保管。 想要使用证书的人必须获得批准才能获得证书。 证书的使用应当逐一审批。 旅行期间严禁擅自改变行程,并应在回国(边境)后10天内主动交回证件并报告情况。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公务员、离退休(离休)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从事公共科教文化管理工作的人员卫生等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等。

通知称,上述人员因私出国旅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私自持有。

(二)因私出国(境)旅行证件实行审批。 因此,未经批准,无法获取文件。 审批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 取消事假批准不能代替因私出国(境)旅行批准。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需一次性分批签发。 因此,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旅行目的地、旅行时间等经批准的信息。 旅行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如需变更,必须在出行前重新获得批准。 ,之后不能重新发出。

(四)因私出国(境)旅行证件需及时移交,回国(境)后10日内移交保管。 因此,证件回国(境)后,不能逾期交出或根本不交出,更不能私自持有后再次擅自出国(境)。

(五)个人出国(境)旅行需报告。 回国(境)后,应在10日内主动报告境外(境)情况因私。 所以,一定要报告,不要逾期报告或不定期填写报告。

三、党员干部因个人原因违反出国(境)管理的处理

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强调,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者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甚至对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证件出境(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对违反境外(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境外(境)证件的党员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

201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提到,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绝交出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训诫;情节严重的,由组织给予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第七十七条,明确因私申请出国(境)证件违反规定的,前往香港、澳门或者未经批准进出国(境)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缓刑;情节严重的,给予缓刑。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延续了上述规定的内容。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规定出境、申请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

2021年《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条例(试行)》提出,对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应当组织处理。

制片人:于飞鹰

审稿人:李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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