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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谁死谁有理?四川一老人去山东旅游期间,于睡梦中安详去世,家属竟向旅行社索赔15万!网友:讹人需要赔偿吗?

admin2024年03月12日 04:22:37国内旅游目的推荐93

在山东旅游的四川老人梦中去世,家属要求旅行社赔偿15万元,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四川老人张老太一生未曾踏出过川外,对北方的山水充满向往。家中情况普通,孩子们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陪伴老人。

随着年岁增长,张老太更是频繁表达出自己游览北方的愿望。家人为了满足老人的心愿,最终决定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山东旅游团,开始了细心的旅行准备。

前往山东前,家人为张老太购买了必要的衣物,安排了医药物品,并向旅行社说明了老人的身体状况。

旅程中,张老太看似心情愉悦,对于能够亲眼目睹北方的自然风光感到满足。旅行社安排了紧凑的行程,张老太尽管年事已高,但仍努力参与每一项活动。

家人注意到老人偶有疲惫,但并未出现较为严重的健康问题。意外在一夜之间发生了。

在旅途中的一家酒店,张老太在睡眠中去世。家属在第二天早晨发现老人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随即陷入极度的悲痛之中。

家属的悲痛很快转化为对旅行社的不满。他们认为,旅行社未能为老人提供足够的保障,忽视了老人的身体状况,没有提供适宜的行程安排,因此应该对张老太的去世负有责任。

家属随后提出了15万元的索赔要求,希望旅行社能够赔偿老人的死亡损失。冲突的焦点在于家属和旅行社之间的争议。

家属坚持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而旅行社则回应称,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张老太的去世属于不可预见的自然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陷入了激烈的争论,旅行社的态度在家属看来显得冷漠,而旅行社则认为家属的索赔要求无法成立。

【旅社保障义务】

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对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这意味着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可能对游客造成伤害的各种风险。

旅行社的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其责任范围通常限定在可预见性和可防控性的范畴内。

即在常规旅游活动中,旅行社需确保游客的基本安全,但对于游客的自然生理现象,例如老年人的自然死亡,旅行社往往难以预测和防控。

【过错责任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当事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需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而承担责任。

在张老太去世的案例中,家属需证明旅行社的过错行为与张老太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件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对张老太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张老太的去世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和不可防控的意外。

如果张老太的去世属于自然生理原因导致的普通老年死亡,而并非由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那么依法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依据】

在判决旅行社无需承担责任时,法院会考虑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游客死亡的具体原因是否与旅行社的服务直接相关。

如果张老太的去世是由于自然因素,非由于旅行社服务不当导致,那么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裁定旅行社无需赔偿。

【社会讨论反响】

社会公众对于张老太去世的案件有不同的看法和反应。一方面,有人认为老人在旅游中去世是不幸但也是自然现象,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有的人同情老人家属的悲痛,但提出质疑,是否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这种争议反映了公众对于旅游安全和旅行社责任范围的关注,以及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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